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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羌塘。可可西里。阿爾金
文章: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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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法律小常識,保障自身權益:朋友借錢與賣場偷竊栽贓
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 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 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 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 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 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 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 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 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 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 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 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 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 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 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 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 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 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 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 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 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 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 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 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 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 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 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 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 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 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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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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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個我不清楚, 不過這個肯定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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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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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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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人來訂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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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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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借給親人親戚就只能咬棉被哭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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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羌塘。可可西里。阿爾金
文章: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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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懂,願聞閣下高見,以開愚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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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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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都是錯的。
特別是第一個,會害死人。 此文章於 2010-12-16 12:58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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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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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整的轉貼過來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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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此文章於 2010-12-16 01:00 AM 被 polar16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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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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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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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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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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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羌塘。可可西里。阿爾金
文章: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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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那第二個又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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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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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引進英美法系的觀念,因我國原屬大陸法系,所以實行上其實有相當爭議的。 但即使不考慮這些法學上的爭議,我國目前可引用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消保法的第51條,裡面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最高為3倍,並非為100倍。 換句話講,就是如果想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求償,頂多只能請求3倍的賠償。如果另外以名譽權受侵害請求賠償,則要看請求的金額是否符合一般的行情,與商品金額的高低無關,更不會用商品金額的倍數來決定可獲得的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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