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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旅人
*停權中*
 
藏地旅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羌塘。可可西里。阿爾金
文章: 112
二個法律小常識,保障自身權益:朋友借錢與賣場偷竊栽贓

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
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
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
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
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
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
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
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
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
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
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
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
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
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
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
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

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
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
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
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
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
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
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
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
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
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
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
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
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
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舊 2010-12-16, 12:3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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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旅人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藏地旅人
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第2個我不清楚, 不過這個肯定是錯的....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舊 2010-12-16, 12:38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ar168離線中  
Kisha2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22
外行人來訂閱一下            
舊 2010-12-16, 12:44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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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ha2離線中  
目乏目艮目青
Amateur Member
 
目乏目艮目青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第一條
借給親人親戚就只能咬棉被哭了....
舊 2010-12-16, 12:48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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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乏目艮目青離線中  
藏地旅人
*停權中*
 
藏地旅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羌塘。可可西里。阿爾金
文章: 112
引用:
作者polar168
第2個我不清楚, 不過這個肯定是錯的....

不懂,願聞閣下高見,以開愚智。
舊 2010-12-16, 12:55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藏地旅人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二個都是錯的。

特別是第一個,會害死人。

此文章於 2010-12-16 12:58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0-12-16, 12:56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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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藏地旅人
不懂,願聞閣下高見,以開愚智。


完整的轉貼過來

引用:
【轉貼】借錢的法律常識

..... 前面的轉貼是不正確的網路消息,甚至可能讓你去坐牢被關,以下是 100% 的法律.....以保管條取代借據有無效力?

1. 比較簡單易懂的講法:

民間常有人為了讓借款人確實還錢,不寫借據,而是要求借款人將借款金額加上利息的總額寫成保管條,註明歸還日期,交由借款人代為保管,屆時借款人不還錢時,即向警察局報案,告借款人侵占。此種做法在現實上或許能給予借款人心理上的壓力,而促使其還錢,但從法律面來看,則相當有問題。從民事法律關係來看,由於當事人間實際上並無寄託契約,保管條只不過是為確保借款債權而捏造的證據,該保管條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仍屬借貸契約;而從刑事追訴來看,並不是有保管條即能構成侵占,檢察官或法官仍會審酌雙方實際上的法律關係,一旦確認雙方為借貸而非寄託關係,不僅侵占無法成立,債權人反而可能會吃上誣告或偽證官司,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2. 比較深及完整的講法:

「是啊,叔叔。而且,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法第九十八條參照),所以當事人間的意思,如果確實只是『消費借貸』關係,並不會因為簽了一張『保管條』,就可以把它解釋為『消費寄託』。換個角度說,如果債務人債權人還有證人都心知肚明,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消費借貸關係,而不是『消費寄託』關係,這在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
的法律效果是形式上的法律關係無效,而應該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小痞義認真的說著。

接著話鋒一轉,小痞義說:「而叔叔剛才另外提到的刑法侵占罪問題,我印象中侵占罪的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如果叔叔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事實上是消費借貸,那麼債務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應該叫做『所有權關係』。

而且您的朋友所提出的方法,可能是以為既然債務人簽了一張保管條,所以他就變成了這筆錢的保管人,而保管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是『持有關係』這時也就符合了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所以一旦期限到了,保管人錢拿不出來,這時寄託人就可以說保管人的行為是想將『持有』關係變更為『所有』關係,所以他應該觸犯了侵占罪。」

「但是,這樣的作法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法官或檢察官關心的是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是什麼,而不會單純根據雙方簽訂的文書名稱是借據或保管條,就作成定論。所以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調查叔叔把錢拿給朋友的時候,是不是允許朋友動用這筆錢,如果當初約定,朋友只是負責保管而不能動用,而朋友在未經叔叔的同意下動用這筆錢,就會有觸犯侵占罪的問題,然而如果叔叔一開始就同意朋友可以動用這筆錢,那朋友根本不可能觸犯侵占罪。(台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13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7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自字第66號判決參照)。而且如果債權人向檢察官提出侵占罪的告訴,然而到時債務人如果有辦法確實舉證整件事情只是一個消費借貸行為,而不是寄託行為,那債權人和證人在偵查程序中或公訴程序中所做的陳述行為,就會有觸犯刑法第一六八條偽證罪的問題。」小痞義憂心忡忡的說。

叔叔胸有定見的說:
「聽你這樣解釋完,看來我還是請他簽張借據還有本票比較實在。」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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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0-12-16 01:00 AM 被 polar168 編輯.
舊 2010-12-16, 12:59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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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更正出處

引用:
No.21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試論借錢時簽發「保管條」的效力(上)

小痞義的叔叔最近想要借人一筆錢,來做為生意週轉之用,可是他又擔心錢一旦借出,便像肉包子打狗一般有去無回,所以就請教了一些朋友,有沒有什麼保全債權的必殺密技。

結果有一位朋友告訴他:「在借別人錢的時候,應該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總額,寫成一張『保管條』,表示你有一筆錢請對方代為保管,除此之外,還一定要註明『歸還日期』,而且最好再請兩個證人作證,如果最後對方不還錢,你除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
還寄託的款項,你還可以去警察局報案,指控對方觸犯了『侵佔罪』。」小痞義的叔叔覺得這法子不錯,可是為求心安,決定還是來請教小痞義,聽聽他的看法。

聽完叔叔的描述後,小痞義定神想了一會,然後對他說:「您說的情形,要分別從民法和刑法觀察。一般我們所說的金錢借貸關係,是指雙方之間成立民法第四七四條的『消費借貸契約』。而叔叔所說的情形,應該是指雙方之間成立民法第六0三的『消費寄託契約』。例如銀行與存款戶間,就是屬於消費寄託的關係。而『消費借貸』與『消費寄託』二者,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至於刑法上的侵占罪,依刑法第三三五條規定,它的成立要件必須當事人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物,轉變為『自己所有』,才能成立。」

「嗯,原來中間還有這麼多學問。」叔叔聽了之後若有所思的說。



No.22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試論借錢時簽發「保管條」的效力 (下)

「是啊,叔叔。而且,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法第九十八條參照),所以當事人間的意思,如果確實只是『消費借貸』關係,並不會因為簽了一張『保管條』,就可以把它解釋為『消費寄託』。換個角度說,如果債務人債權人還有證人都心知肚明,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消費借貸關係,而不是『消費寄託』關係,這在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的法律效果是形式上的法律關係無效,而應該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小痞義認真的說著。

接著話鋒一轉,小痞義說:「而叔叔剛才另外提到的刑法侵占罪問題,我印象中侵占罪的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如果叔叔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事實上是消費借貸,那麼債務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應該叫做『所有權關係』。

而且您的朋友所提出的方法,可能是以為既然債務人簽了一張保管條,所以他就變成了這筆錢的保管人,而保管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是『持有關係』這時也就符合了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所以一旦期限到了,保管人錢拿不出來,這時寄託人就可以說保管人的行為是想將『持有』關係變更為『所有』關係,所以他應該觸犯了侵占罪。」

「但是,這樣的作法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法官或檢察官關心的是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是什麼,而不會單純根據雙方簽訂的文書名稱是借據或保管條,就作成定論。所以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調查叔叔把錢拿給朋友的時候,是不是允許朋友動用這筆錢,如果當初約定,朋友只是負責保管而不能動用,而朋友在未經叔叔的同意下動用這筆錢,就會有觸犯侵占罪的問題,然而如果叔叔一開始就同意朋友可以動用這筆錢,那朋友根本不可能觸犯侵占罪。(台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13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7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自字第66號判決參照)。而且如果債權人向檢察官提出侵占罪的告訴,然而到時債務人如果有辦法確實舉證整件事情只是一個消費借貸行為,而不是寄託行為,那債權人和證人在偵查程序中或公訴程序中所做的陳述行為,就會有觸犯刑法第一六八條偽證罪的問題。」小痞義憂心忡忡的說。

「聽你這樣解釋完,看來我還是請他簽張借據還有本票比較實在。」叔叔胸有定見的說。

小痞義聽完之後贊成的說:「是啊!民事的問題還是應該循民事手段解決比較好,如果整天只想用刑事手段逼迫對方履行民事義務,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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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6, 01:1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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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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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旅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羌塘。可可西里。阿爾金
文章: 112
了解,那第二個又錯在哪裡呢
舊 2010-12-16, 01:1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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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旅人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藏地旅人
了解,那第二個又錯在哪裡呢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引進英美法系的觀念,因我國原屬大陸法系,所以實行上其實有相當爭議的。

但即使不考慮這些法學上的爭議,我國目前可引用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是消保法的第51條,裡面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最高為3倍,並非為100倍。

換句話講,就是如果想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求償,頂多只能請求3倍的賠償。如果另外以名譽權受侵害請求賠償,則要看請求的金額是否符合一般的行情,與商品金額的高低無關,更不會用商品金額的倍數來決定可獲得的賠償金額。
舊 2010-12-16, 01:37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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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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