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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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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資或是消費的法律問題...
這篇報導也很有趣,該法官試著在創造一個新的基準....
「買連動債像買西裝」 把投資變消費 更新日期:2010/11/16 09:55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司法實務界多認為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而非消費行為,民眾因連動債虧損求償大多敗訴;審理一銀連動債的法官卻挑戰實務見解,認為買連動債就如同買西裝、買房子、買汽車一樣,仍有消保法的適用,銀行須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實務界一般認為,買連動債並非消費行為;主要理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的「消費」,是指為達成食衣住行育樂目的,所為滿足人類慾望的交易行為。而投資行為是投資者交付金錢後,享受利益,並非以消費為目的交易,況且投資有賺有賠,若是商品如股票、債券賠錢,要適用消保法,說不過去。 本案法官趙子榮卻在判決指出,是否適用消保法,實務上多是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見解,這是主管機關預先「擬制」購買連動債者的動機是為了「投資」,而排除其他動機的可能性,並不合理。 判決中指出,買西裝實務上認為是消費行為,適用消保法,但買西裝可能是為了找工作要面試,投資自己的門面,但面試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不就如同購買連動債,可能獲利,也可能賠錢;如果買衣服有投資的動機,難道就不適用消保法嗎?而買連動債僅是為了避免自己亂花錢,而非投資,就不適用消保法,並不公平。 法官認為,如果不是一銀理專為了佣金鼓吹慫恿推介,加上銀行的保本保息****的推波助瀾,楊姓消費者對陌生的連動債商品接受度必不高,可見買連動債和買房子、汽車的過程類似,企業雇用人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仍可類推適用消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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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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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面試失敗我就可以告西服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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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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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如果是消費,那根本不該推出,因為無法保證產品效用(獲利)。
與其擴張解釋來適用消保法,何不直接從金融商品管理法規來下手? 買彩券也是消費行為,沒中要告官嗎? 此文章於 2010-11-17 08:05 AM 被 TR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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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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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配偶或親友也賠慘了
所以有這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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