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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0 您的住址: 帕巴拉神廟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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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 正式納入勞基法
更新日期:2010/07/13 02:32 記者薛孟傑/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傑/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日公佈勞基法派遣專章初稿版本,明訂六大類行業人員不得使用派遣勞工,製造業不在受限行列中,但派遣比率不得超過受僱員工的3%,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放寬到5%,若工會同意則可放寬到20%。 派遣專章並規定,派遣公司不可與勞工簽定期契約,換言之,目前常見的「登錄型派遣公司」,在派遣專章三讀後,都屬違法,派遣公司須常態僱用派遣勞工,為避免對派遣公司衝擊過大,派遣專章給業者1年的緩衝期。 勞委會經過半年多研議後,終於提出派遣專章草案,並從即日起徵詢各部會及勞方資方團體意見,只是草案日前曝光時,勞工團體就曾對20%的派遣勞工僱用上限,大表不滿,上街抗議。而經濟部工業局對於3%、5%、20%的比例以及排除醫事等6類工作進用派遣勞工,則批評限制太苛,對企業綁手綁腳,勞委會兩面不是人,未來在立院審查時,勞資角力亦勢必延續。 派遣專章禁止進用派遣勞工的6行業包括,醫療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航海 (船員、遊艇駕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等六大類事業,至於勞工團體強烈主張的製造業,並不在派遣專章的負面表列之內。 派遣專章明訂僱主「不得使用派遣勞工替代參加合法罷工中勞工工作」,以免僱主相互支援或是使用派遣勞工因應罷工,使罷工失去效果,無法保障勞工合法罷工權。 另外,為避免派遣公司以低價搶公務機關的勞務外包標案,得標後再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等到標案結束後,又換個新名稱再搶標案,草案因此明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影響所及,人力派遣公司必須要常態僱用派遣勞工,不可以再用登錄型契約聘僱派遣勞工,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基本權利。 ------- 台灣終於要邁向日本後塵了。派遣類別依然採用負面表列。雖然派遣公司不得與勞工訂定定期契約。但應該會有破解的方法。例如改訂保險業務員常用的「工作承攬契約」一樣可以規避掉。 ---- 建議法案通過之後,隨時備妥所有媒體電話與錄音筆。凡事慣老闆要協商派遣%或強渡關山時,直接找比較有效的對口單位。 也希望相關媒體記者能整理出一份目前立委中有經營或插股人力派遣公司的名單。 此文章於 2010-07-13 11:25 AM 被 藏地密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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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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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的員工都改轉任派遣如何?只會說那鳥話
這樣好了,反正政府若要同意派遣制,就先把所有公務員都100%派遣制如何?一石二鳥 還有這個%的法案要限制不適用於政府機關 不然又請一堆派遣來幫那些吃香喝辣的公務人員做事 唉~派遣法案不管怎麼嚴格,都只是本勞外勞化、圖利特定關係人士罷了 看來真的要成立一個網站,記載那些口若懸河的人名&事蹟,提供給走投無路的人一個選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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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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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錯
乾脆把台灣所有官員也都派遣化 不要佔著矛坑不拉屎 老而不死謂之賊 趕快淘汰掉爛人啦 我也想被派遣到公家機關讓人看我嘴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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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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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很鳥的法案... 政府部門自己都帶頭違法 , 然後跟企業主說你們不能這麼搞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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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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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同時引進幾家派遣公司,第一年把某區外包給A公司,第二年再外包給B公司,第三年再換包給C公司,第四年再轉回頭。。。
(咦∼上述方法好像很多政府單位就在用了) 員工:每年換新公司 or 被資遣 (立法後,多一個選擇就是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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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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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沒差.還有漏洞"時薪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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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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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惡法不改(勞基法)
再怎麼變 資方都會找漏洞來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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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您的住址: 帕巴拉神廟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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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始法律還好,要深究的是「勞委會執行力」與「工會法修正」。這才是根本,別的國家勞工有政府當靠山,我們國家資方有政府當靠山。....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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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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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修法成立勞委會監督委員會,依法開會過可以直接彈劾降級、責任制總工時亦不能超過每週40小時,還有超過五人的公司,必須強制成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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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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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闆會多申請幾家帳面公司,每家放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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