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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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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都,勞工朋友的悲哀
台灣的省都,勞工朋友的悲哀
制度跟經費最完善,政策盡然這樣的,偏坦沒人敢承認,勞動基準法全文每一條文,然到是寫假的嗎,勞動檢查拖時間檢查,慢慢的檢查,根本不適用勞動檢查法33條的14天內應檢查完畢的規定,第一次就拖一個月才有檢查動作,種共拖了3個月什麼東西都沒查到,公司就解散倒閉..也沒明確告知勞工朋友.有開過會.後面勞動檢查動作可以不需保密.導致檢查對象非常不爽.你已經簽名同意,未何勞工局還能來勞動檢查.從上到下.自己宣稱沒有行政疏失.替自己人的解套說法,最後還不是要靠勞委會糾正(後面不想說太多)...無言以對 第一次開會就讓他逃避責任,第2次檢查又讓他逃避責任,這樣不是容易被民眾誤會誤解,懷疑是否在協助罪犯逃罪...... ---------試問要勞工朋友以後誰敢在這裡工作,真是非常很要好的政府--------------- 跟救災政府的唯一相同點是同政黨,唯一不同點是,執政是不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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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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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後果講清楚吧,
這樣沒頭沒腦的罵, 很難看得懂你在寫什麼 建議到監查院去檢舉, 覺得勞委會底下的一堆人,腦袋裡裝X p.s到底是查什麼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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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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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首善之都,說要勞動檢查,結果轉一個月才轉給下屬才有檢查動作,結果去的時候雇主不在公司無法檢查,說什麼要他拿員工資料出來檢查,所以不再不能檢查,問題很奇怪,難道不能說跟員工說打電話問雇主資料放哪請員工把資料拿出來檢查,隔幾天發文提供資料受檢,結果公司依有再開協調會為由,拒絕到案說明,勞工局盡然不承認公司有用此理由拒絕受檢又不以規避稽查處罰,在隔20天又發文一次,公司只給出勤資料其他的不給,在隔一個月再派員檢查時隔天公司已解散。
之後勞工局滋滋嗚嗚就是不說明原委,事後再問一次勞工局,說要查證有規避稽查將要開罰,後面推卸責任說法第一次問隔一個月才回覆要檢查,根本騙人哪有人首長信箱一個月才做回覆的,檢查過程未依勞檢法第33條規定盡速檢查完畢,盡然不承認有疏失,第一次發文公司不到案說明盡然可以讓他逃避責任。 轉單位檢查到第一次派員檢查(拖了一個月)第一次發文到第2次發文(超過14天)跟最後一次派員檢查(又超過1個月).每個檢查動作都超過勞檢法第33條的14天,種共拖超過勞檢法第33條14天的6倍的時間,導致公司不預警倒閉,如果能依法在14天內盡速檢查完畢,就不會遇到公司倒閉,他們勞工局從上到下就是不承認疏失,之後才跟陳情民眾說公司解散後依規定有發文限期提供資料………請問是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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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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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的首善之都,說要勞動檢查,結果轉一個月才轉給下屬才有檢查動作,結果去的時候雇主不在公司無法檢查,說什麼要他拿員工資料出來檢查,所以不再不能檢查,問題很奇怪,難道不能說跟員工說打電話問雇主資料放哪請員工把資料拿出來檢查,隔幾天發文提供資料受檢,結果公司依有再開協調會為由,拒絕到案說明,勞工局盡然不承認公司有用此理由拒絕受檢又不以規避稽查處罰,在隔20天又發文一次,公司只給出勤資料其他的不給,在隔一個月再派員檢查時隔天公司已解散。 之後勞工局滋滋嗚嗚就是不說明原委,事後再問一次勞工局,說要查證有規避稽查將要開罰,後面推卸責任說法第一次問隔一個月才回覆要檢查,根本騙人哪有人首長信箱一個月才做回覆的,檢查過程未依勞檢法第33條規定盡速檢查完畢,盡然不承認有疏失,第一次發文公司不到案說明盡然可以讓他逃避責任。 轉單位檢查到第一次派員檢查(拖了一個月)第一次發文到第2次發文(超過14天)跟最後一次派員檢查(又超過1個月).每個檢查動作都超過勞檢法第33條的14天,種共拖超過勞檢法第33條14天的6倍的時間,導致公司不預警倒閉,如果能依法在14天內盡速檢查完畢,就不會遇到公司倒閉,他們勞工局從上到下就是不承認疏失,之後才跟陳情民眾說公司解散後依規定有發文限期提供資料………請問是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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