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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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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高跟鞋惹的禍。
【裁判字號】 98,易,339
【裁判日期】 980420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 23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同社區之鄰居,於民 國97年9 月18日下午1 時45分許,被告乙○○步出住處社區 在關社區大門時,因甩門過於用力而關門聲大響,甲○○聞 之乃出言請被告乙○○可否不要常常甩門及穿高跟鞋,不料 因之引發被告乙○○不悅,被告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將甲○○停放於社區門口之車號TW2-XXX 號機車踹倒,且在 門口吆喝要甲○○出來,甲○○不肯,被告乙○○隨即未經 甲○○之同意,擅自侵入甲○○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23 6 巷29號住處之地下室樓梯間,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以右腳踹甲○○右下腹,右拳毆傷甲○○右上方嘴唇,另持 安全帽敲擊甲○○右後腦,致甲○○受有臉、頭皮之挫傷、 腹壁挫傷、右上脣挫傷、右上脣挫傷、右上側門齒、右上正 門齒知覺明顯敏感等傷害。被告乙○○另於傷害甲○○之過 程中,不時向甲○○恫稱:「要敲爛你的腦袋」,並在甲○ ○向被告乙○○表示要報警時,乙○○復以:「我才不怕, 我更要殺掉妳」等語恫嚇甲○○,致危害甲○○生命、身體 之安全而心生畏懼。嗣甲○○之配偶王XX於樓上聽見樓下 有吵雜聲及聽聞甲○○言及:「妳不要打、妳憑什麼打我」 等語,乃查覺有異迅速下樓查看,見被告乙○○拿安全帽做 勢要敲甲○○頭部及向甲○○恫稱:「妳沒見過壞人、你找 死、我今天要做壞人給妳看」等語。嗣被告乙○○經王XX 力勸乃離開,並於離開時,以腳踹甲○○前開已倒地機車之 引擎蓋,致該機車之前擋板、右前蓋、右側條喪失美觀效用 。又被告乙○○於門外聽見甲○○向王XX訴說被被告乙○ ○毆打後,復接續前單一之恐嚇及侵入住宅之犯意,再次侵 入甲○○住處向甲○○恫稱:「你找死、打妳又怎樣、妳是 被打的不夠多、你再說就敲掉妳的腦袋」等語,致危害甲○ ○生命、身體之安全而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 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乙○○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第 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 條之毀損等罪,依同法第 287 條、第308 條第1 項及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甲○○於98年4 月17日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 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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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viaduct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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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高跟鞋什麼事
根本就是個欺善怕惡、兼沒衛生的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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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花島
文章: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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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惡人~~給她關到死
關到頭髮白 免得出來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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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又殺了顆3TB的回來了 總容量變成32TB了 嗯~~檔案不交流ㄡ~~謝謝~~^^ 要來硬坳無理取鬧的~~也不要給我引言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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