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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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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民法擬增訂"遺失物留置權"$三成報酬!!!
〔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劉志原、吳岳修、林曉雲/台北報導〕拾金不昧不再是良心展現!撿到東西交還失主,有時會出現「報酬」的問題,甚至將一件好事演變成糾葛。法務部在民法物權編新增「留置權」規定,有人稱為「好康條款」,因為新制規定失主不願給付三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民法研修 好事恐成紛爭 新制並增修「證件獎勵條款」,如遺失學歷證書、身分證件、或有紀念性但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失主也須給付報酬,至於報酬多寡由雙方協議,若協議不成則交由法院解決。 雖然本案立法目的是希望增加遺失物回歸主人的誘因、也有外國立法例可循,但是否符合台灣民情值得商榷;本報街頭隨機採訪發覺,多數民眾不贊同上述新制,認為把道德觀念物化,以後家長和老師如何教育下一代?也擔心會不會變相助長勒贖風氣? 另司法實務上,以台北地院案件數看,拾得人與失主為了報酬談不攏打官司的成案件數,近二十年只有一例,可見除了多數民眾不貪報酬外,這類事件因協議不成走上訴訟之路的情形極為罕見,多位法界人士認為,應無訂定「留置權」等條款的急迫性。 善行物化 不符台灣民情 行政院院會已於日前通過包含「遺失物新制」在內的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會銜司法院後送立法院審議,其中「留置權條款」及「證件獎勵條款」規定在民法第八○五條修正草案。 許多民眾與部分反對新制的法界人士均呼籲,立法院宜通盤考量是否有必要通過相關立法。 相關草案並規定,價值五百元以下物品,只要十五天內無人認領,就可歸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價值五百元以上遺失物,則依現行民法第八○七條規定,經六個月招領時間無人認領,拾得人才能納為己有。 一般觀念總認為撿到東西最好交給警方或政府機關招領,草案新增「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也可代為處理,提供多元的招領管道,例如在百貨公司撿到東西,可就近交給百貨公司服務台,且拾得人的三成報酬請求權不受影響。 隱匿失物 可能觸犯刑責 不過,留置權、簡易招領程序等作法都有法定前提,如拾得人未通知或招領遺失物,甚至當失主查詢時還隱匿事實,則民法也有「不得請求報酬」的新規定,上述作法還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 目前國內除大眾運輸系統外,最常拾得物品的是計程車司機,拾得物從手機、雨傘、相機、皮包、衣物、化妝品、筆記型電腦等無所不包,還有司機曾撿到百萬鉅款,大多送往警察局或警察廣播電台招領,幾乎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婉拒紅包報酬。 ~~~~~ 記者已經有立場了. 三成報酬!!!可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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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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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草......
看看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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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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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線在民法就是寫十分之三啊, 不信自己去翻一下,大概在800多條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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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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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多少?這個我不清楚 但這個草案,應該是要賦予拾獲者"強行"留置權! 且硬性規定3成,也就是報酬談不攏,上法院就是3成 此文章於 2008-08-02 08:01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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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大鵰村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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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0的三成....300000000
好多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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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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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現在民法的規定,就算上法院也是三成 只是很多人不知拾金不昧可以向遺失人請求三成價金報酬而已 而且上法院光跑來跑去,花的錢可能也不只這三成報酬 為了這個小便宜上法院案例自然就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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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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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路邊應該一群等著撞人的投機客,把你東西撞翻之後馬上撿起來并要求三成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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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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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哪叫遺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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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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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上法院前後會比較有調解空間
案例也極少 (說真的,三成!!!我從來沒印象有這麼個高) ~~~~~ 仔細看了報紙,德國民法雖也有"留置權"規定,但是他們的報酬分別是500Euro以上~3%/500Euro以下~5% 日本的報酬級距是5~20%不等 我們跟著學"留置權"規定,但規定三成報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如果沒有報酬級距等相關配套,真的誇張 ![]() ~~~~~ 我們的法律大多跟著德.日走,然後少部份修改 不能說這樣的草案不會成真,這是行政院要送的版本 至少應該要有合理的報酬級距才是! 此文章於 2008-08-02 08:59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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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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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會去撿你射在牆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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