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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騙婚害準新娘崩潰 落跑新郎不起訴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Type=1&SubSec=6
【辛啟松、楊永盛、郭宏任╱連線報導】苗栗縣男子梅高欣被控隱瞞已婚生子身分,欺騙大學同班同學王姓女子七年感情,兩人並於去年一月底奉子成婚,結婚日上午,他竟成為「落跑新郎」,害準新娘情緒崩潰。女方控告男方騙婚且詐欺,台南地檢署昨僅就男方詐騙二十四萬元起訴,騙婚部分則因被告及其家屬沒有獲利,處分不起訴。




負心無罪
「騙婚是最惡劣的行徑,為何沒罪?」王姓女子家屬得知後,氣得大罵司法不公,表示會打民事官司,要求精神賠償金;承辦檢察官薛水生說,梅高欣及其家人在騙婚部分,沒有證據顯示家人共謀騙局,再加上他們沒有告知女方梅高欣已婚狀況的義務,所以裁定不起訴。




喜宴女方支付百萬
起訴書指出,苗栗縣民梅高欣(三十七歲、改名為梅翊齊)與王姓女子一九九九年底就讀長榮大學二技夜間部,梅隱瞞已婚身分對王女展開追求,還謊稱父母旅居加拿大,在歐美等地經商非常成功,但不敢向父母伸手要錢,當時王女體恤他工作不穩定,便時常給予經濟援助,連價值數萬元的訂婚鑽戒、金飾、婚紗照、喜餅、酒席等近百萬元開銷,都由女方支付。




僅起訴未還款部分
去年一月二十日兩人結婚,女方在台南老家擺宴五十一桌,請來村裡親朋好友為準新娘祝福見證,不料準新郎最後關頭「落跑」,女子才得知情郎竟是愛情騙子,早已娶妻育有女兒,青天霹靂幾讓準新娘情緒崩潰,女方親人不甘羞辱,到苗栗蛋洗男方住家,報警指控男方涉嫌詐欺。
檢察官昨針對梅高欣在交往期間,陸續向王女借了二十四萬元未歸還乙節,依詐欺罪起訴,但王女指控梅高欣及其雙親合謀騙婚部分,雖然喜餅、喜宴等花費,都是女方訂貨付款,但梅家人並沒有從中獲利,因此檢方認定並不構成詐欺行為。
至於梅家對梅高欣已婚身分知情不告,檢方認為詐欺行為是梅高欣個人所為,他的家人或許知道,但並非刻意隱瞞,而是沒有告知,且法律規定非義務行為者沒有告知的義務,所以梅家人並不構成詐欺。
=============================
這種檢察官該淘汰了.....
     
      
舊 2008-06-14, 11:1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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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離線中  
Googolplex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0
長相斯文還是有優勢
 
舊 2008-06-14, 11:20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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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olplex離線中  
morphine0821I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7
男方一開始就說沒高薪,後來又沒義氣
舊 2008-06-14, 11:4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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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phine0821II離線中  
鬼塚
Major Member
 
鬼塚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278
重複的事不斷發生........
真是搞不懂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露天:
http://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a6xscvfr
舊 2008-06-14, 11:4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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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塚離線中  
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新郎詐欺罪有起訴啊?
標題殺人法。

此文章於 2008-06-15 12:07 AM 被 TRG-pro 編輯.
舊 2008-06-14, 11:5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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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離線中  
kim63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7
唉~~遇到愛情騙子,
在談到結婚前都看不出有任何異狀,
只能說這位[準新娘]真的很單純,

不過我目前身邊看到的是男女對換角色的情況耶!!
舊 2008-06-15, 12:11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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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63離線中  
最高榮耀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0
引用:
這種檢察官該淘汰了.....

就目前法律來說,你應該要罵立委才對...
中華民國法律又沒法來制這種罪,檢察官已經很辛苦在雞蛋裡挑鑽石了...
舊 2008-06-15, 12:24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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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榮耀離線中  
天涯淪落人
*停權中*
 
天涯淪落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80
怪了,利用他人之無知而致蒙受重大損失謂之詐欺,是這樣吧?那精神上的損失呢?

喜餅、喜宴等花費,都是女方訂貨付款,但梅家人並沒有從中獲利,因此檢方認定並不構成詐欺行為

一定要有金錢上的損失才叫詐欺,那是不是太過死背法理了?

當時王女體恤他工作不穩定,便時常給予經濟援助,連價值數萬元的訂婚鑽戒、金飾、婚紗照、喜餅、酒席等近百萬元開銷,都由女方支付.

好歹也判個男蟲得付幾百萬精神賠償費來花花才是道理吧?

此文章於 2008-06-15 01:09 AM 被 天涯淪落人 編輯.
舊 2008-06-15, 01:0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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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淪落人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天涯淪落人
怪了,利用他人之無知而致蒙受重大損失謂之詐欺,是這樣吧?那精神上的損失呢?

喜餅、喜宴等花費,都是女方訂貨付款,但梅家人並沒有從中獲利,因此檢方認定並不構成詐欺行為

一定要有金錢上的損失才叫詐欺,那是不是太過死背法理了?

當時王女體恤他工作不穩定,便時常給予經濟援助,連價值數萬元的訂婚鑽戒、金飾、婚紗照、喜餅、酒席等近百萬元開銷,都由女方支付.

好歹也判個男蟲得付幾百萬精神賠償費來花花才是道理吧?


詐欺本來就是必須要獲有物質上的利益,沒有獲利不夠成詐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請先弄清楚才說。

精神賠償是民事訴訟的事,檢察官只負責偵查有無犯罪,本來就不負責民事訴訟部份,更不用說檢察官不可能做「判決」。
舊 2008-06-15, 01:3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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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天涯淪落人
*停權中*
 
天涯淪落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80
引用:
作者惡蟲
詐欺本來就是必須要獲有物質上的利益,沒有獲利不夠成詐欺,這是法律上的規定,請先弄清楚才說。

精神賠償是民事訴訟的事,檢察官只負責偵查有無犯罪,本來就不負責民事訴訟部份,更不用說檢察官不可能做「判決」。


得了吧老兄!在這裡講啥先弄清楚?那是法庭上講的吧?

這裡講的就是輿論跟社會觀感,要是條條金科玉律都不容置疑,那法律就永遠不必修改,萬年

適用囉?
舊 2008-06-15, 02:00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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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淪落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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