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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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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2
想請問有關工作條例的事~請大家幫忙一下囉

恩~這件事是強者我同學發生的,他在某家的汽車用品專賣店工作
剛開始都相安無事但之後公司從內湖店調士林後,士林店會已本月沒有達到業績
去扣薪水,這件事讓他相當的不爽但也很無奈但也只能認命的做下去,
又過了沒有多久又被調地方再調新店,可能是有開車就可以這樣調下去吧,
那這地方只有他一個人管理賣場,同樣一樣沒有達到業績被扣薪水
後來受不了,想要離職了,但店長就是不放人,最近他就用激進的方式
就是這月初就沒有去上班,但有說過要離職,今天去做了工作上的交接
盤點,後來店裡說,不見了一些東西要他負責,不見的東西有測數器跟HID
他有說3月底的時候盤點這些東西還是在的,更何況這些東西也不小
客人要偷的話也很難帶出去,那公司要扣他1萬2的薪水
這件事讓他按到不行,覺得自己的權力有受損到。
覺得店裡的店長還有總公司的經理,再刁難他,因為在公司盤點的時候
東西不見,照實打表上去公司也不會刁難或是摳薪水,但要離職才這樣搞他
讓他真的很不爽,所以就想來請問各位鄉民有關工作條例或是法律
公司是有權這樣做的嗎?或是還有別得做法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4-07, 04:06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杉矢離線中  
diadiad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杉矢
恩~這件事是強者我同學發生的,他在某家的汽車用品專賣店工作
剛開始都相安無事但之後公司從內湖店調士林後,士林店會已本月沒有達到業績
去扣薪水,這件事讓他相當的不爽但也很無奈但也只能認命的做下去,
又過了沒有多久又被調地方再調新店,可能是有開車就可以這樣調下去吧,
那這地方只有他一個人管理賣場,同樣一樣沒有達到業績被扣薪水
後來受不了,想要離職了,但店長就是不放人,最近他就用激進的方式
就是這月初就沒有去上班,但有說過要離職,今天去做了工作上的交接
盤點,後來店裡說,不見了一些東西要他負責,不見的東西有測數器跟HID
他有說3月底的時候盤點這些東西還是在的,更何況這些東西也不小
客人要偷的話也很難帶出去,那公司要扣他1萬2的薪水
這件事讓他按到不行,覺得自己的權力有受損到。
覺得店裡的店長還有總公司的經理,再刁難他,因為在公司盤點的時候
東西不...




以下純個人看法,建議找縣市勞委會洽談為準~

有幾件事要先確定的
1.公司有沒有工作規則
2.進公司前有沒有簽勞動合約書(合約書的內容有沒有提及盤損問題)
3.你朋友年資幾年.口頭預告離職期幾天,口頭預告有沒有証人
4.交接清冊有沒有留底(交接人簽名)
5.盤點清冊有沒有留底

首先是扣薪問題.....
勞基法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基本上,預扣薪資當作賠償費用應是不符法令的
雇主應於離職前或離職後請求賠償,但一來一往結果都是相同的,所以只要員工認可,這點大多好說(沒浮上抬面就沒事)

接著就是有沒有簽定勞動合約及工作規則,如果今天勞動合約及工作規則中,的確有遺失需負賠償之責,若你朋友沒有辦法提出有利的証據,且如果未依法進行離職預告,則未到職的那幾天視為曠職,離職當天就需完成財產清點,這點你朋友的立場並不怎麼穩固,至於公司要不要求賠償那則是另一回事了(也可解釋成盤損和交接遺失是不同事件)

你朋友公司是關門進行月盤還是邊營業邊盤?是否盤完隔日就未到職?
如果是關門月盤,同時有別人複盤,並隔日就未到職,那以月盤資料說為自己的最終財產清冊才有足夠的立場吧

你朋友離職的作法有很多漏洞,相對的造成自己的立足點的問題~
如果真的忍受不了時,一定要白紙黑字(Mail也可)--通知上級主管及上二級主管知道
並明確告知離職原因.離職日期,並在上面註明請主管於離職當日指派人員進行交接及保管物品之盤點,若未派人則不負任何責任........只要預告期限符合法令,那公司未指派人員進行交接時,事後的責任當然是歸屬於公司方面

如果有人交接時,保管物品的清點一定要確實,交接清冊一式二份自己保留一份....

個人認為,你朋友目前能主張的就是交接時,公司並未要求進行清點且你朋友並未負完全保管之責(如果有盤點,手邊一定要有簽名清冊),畢竟是賣場所以應有其他同事,其他同事應負連帶保管之責(包括賣場主管);除非確定為個人保管物品,不然事後的誤差不能單方面的完全歸咎於你朋友的身上,這是不公平的處理方法,如果公司可歸咎於你朋友的話,請公司提出証明原因.....那也許在進行勞資協調時能夠減免.........


以上愚見,若有其他版友覺的有誤,請指教......
 
舊 2008-04-07, 06:41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iadiadd離線中  
杉矢
Basic Member
 
杉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2
引用:
作者diadiadd
以下純個人看法,建議找縣市勞委會洽談為準~

有幾件事要先確定的
1.公司有沒有工作規則
2.進公司前有沒有簽勞動合約書(合約書的內容有沒有提及盤損問題)
3.你朋友年資幾年.口頭預告離職期幾天,口頭預告有沒有証人
4.交接清冊有沒有留底(交接人簽名)
5.盤點清冊有沒有留底

首先是扣薪問題.....
勞基法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基本上,預扣薪資當作賠償費用應是不符法令的
雇主應於離職前或離職後請求賠償,但一來一往結果都是相同的,所以只要員工認可,這點大多好說(沒浮上抬面就沒事)

接著就是有沒有簽定勞動合約及工作規則,如果今天勞動合約及工作規則中,的確有遺失需負賠償之責,若你朋友沒有辦法提出有利的証據,且如果未依法進行離職預告,則未到職的那幾天視為曠職,離職當天就需完成財產清點,這點你朋友的立場並不怎麼穩固,至於公司...


謝囉~你的意見我會給我朋友看的~感謝囉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4-08, 03:21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杉矢離線中  
E.A.G.Y.O.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0
麗車坊 ?
舊 2008-04-08, 04:22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G.Y.O.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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