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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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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法律證據效力的問題?
手邊有關於外遇的幾個錄音檔 內容有提到結婚
請問這在法院的有效力如何呢? 因為沒有捉**在床的證據 所以想請問這樣的效力? 感謝指教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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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荒郊野外
文章: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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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要離婚?
或許從妨礙加庭來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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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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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想以這項證據搭配其他不支出家庭生活費用 言語虐待等的理由
請法院免除他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如果可以 還想跟他要求精神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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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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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認
目的為何? 通姦或是離婚訴訟? 以何種方式取得錄音帶? 內容有無涉及侵害人性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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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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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沒有通姦證據 外遇對象似乎也沒跟他發生性關係
基本上是男方欺騙外遇對象說他未婚 我的錄音有錄到這點 並且有提到男方願意與她結婚 錄音是我用錄音筆放家裡錄的 因為錄音筆可以錄的時間很長 我都充好電然後放到視聽櫃裡面 下班後才去拿出來檢查 因為男方都趁我不在家打手機給其外遇對象 內容大都是他跟外遇對象解釋他的情況 以及辱罵我的言語 (說我紅杏出牆等...) 我是希望採取判決離婚 所以才想問這種證據在法庭上的效力 而且他失業很久 家庭收支都是我在支出 連房貸都是 實在不願意就這樣被他分走一半 我也私下取得了他外遇對象的手機和姓名 正在考慮是否要主動與她連絡 告知她男方已婚的事實...... 此文章於 2007-12-11 11:52 PM 被 iceja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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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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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我的部分 是我質問他手機裡的xxx是誰 為何老是打電話給她
他就開始惱羞成怒 不斷辱罵我 說我不與他進行房事 是我紅杏出牆 小孩不是他的 是我偷生的 這種情況 我有辦法跟他進行房事嗎?? 這些也都被我用錄音筆錄下來了 這些檔案我想編輯一下 燒成光碟當作證據 此文章於 2007-12-12 12:21 AM 被 iceja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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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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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怎麼又是你,先回答一下證據、證據能力,證據價值,證據力或是證明力的意思。
證據大概是說,認定當事人間有爭執的事實,所需的資料,這些泛指證據而言。另外,原則上只要是有體物幾乎都可以當作證據有證據能力,除非有例外。也就是法律上,指的是民事訴訟法約有下例四種證據方法,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物。這些東西有證據能力,舉例而言,例如你有的錄音帶或是電磁紀錄的內容這些有體物,可以當作證據有證據能力,而證據方法是指文書而言。 所謂證據價值,指的是調查證據之結果,該證據方法就該要證事實之真偽,給予法院確信的效果。舉例一下比如,你有說到被告"不斷辱罵我 說我不與他進行房事 是我紅杏出牆小孩不是他的 是我偷生的"對於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判決離婚之理由,這個要證事實就有可能形成法院確信的效果。 再者,證明力或證據力,是法院依據調查證據的程序以後,依自由心證所下的判斷。 剩下的題外話,我相信法院對於離婚這檔事一向是採取"勸合不勸離"的態度,就你所說的有錄音的樣本數到底有多少,有產生憂鬱症等看過精神科?,雖然說這不是絕對的,但是如果這種情形極少數的發生,我不認為這種訴訟方式會輕易得到認同。通姦的必要條件一定要有發生性行為才能成立,所以沒"抓猴"成功根本不用考慮鐵定失敗。而判決離婚的理由之一所謂的重大事由,簡單的說根本就是"博杯",你就知道你的舉證責任是有多大= =,然後我看了一下法條關於離婚事件,要強制調解,然後在證據方面不承認當事人「自認」,舉例說本來如果被告承認了你所控告的事實,法院就必須依照這個基礎下去判決,但是法條上有規定在離婚之訴自認不適用了,不是等於要看法院臉色嗎XD,不然在訟訟技巧上應該可能在言詞辯論的時候想辦法讓被告說出來就解決了但是好像無解噗噗,理由應該是公益上的考量,煩!不討論XD,頂多只承認「認諾」,而認諾是簡單說指整個「訴訟標的」的承認,嗯... ![]() 最後提出兩個判例,40年臺上字第91號、23年上字第678號,大概都是說,夫妻之一方受他方重大侮辱,如夫誣指稱其妻與人通姦,使人感受精神上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不得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我想這是你要考慮的方向。 好啦說到這邊應該大致釐清你的問題,上次那個神0204我覺得他思考方向挺廣的,看看他有沒有啥建議不錯呀,掰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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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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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他已經跟我承認有外遇的情形 但是托辭說對象是酒店小姐(這我無法查證) 他要跟我離婚 但他堅持要我房子一半的剩餘財產 這種狀況我不可能簽字 早上我和這外遇對象通過電話 請她不要再來干擾我的生活 這個通聯紀錄 是否可請法官依據電話號碼要求此女出庭確認事實? 基本上我不簽字 他也無可奈何 只是不斷叫囂辱罵 雖然我都錄了下來 但是看前位網友的回答好像根本就沒用 那法院到底是看什麼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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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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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誰的名字?還有貸款嗎?
誰出錢買的?有證明嗎? 看房子是不是婚後增加的財產吧... 是的話...他也有拿錢回家...那房子...是有權利分一半 脫產吧...把房子貸款...錢找地方放...(基本上...這是違法的...) 他要房子...拿去吧.... 如果問到貸款的錢去那了....投資失敗還有辦法查資金流向.... 就說養小白臉了....(現金流出) 有捨才有得... 想要自由...就要有失去房子的可能...(台灣是夫妻共有財產制...財產共有...負債也共有) 在那之前..想辦法榨出房子最後一絲的價值...渣渣就給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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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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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細節技術性的問題實在很難回答耶,如果可能的話換拿錢換自由,是可以考慮的。指兩願離婚。
或者是真的想辦法抓猴抓到了我肯定99%可以判決離婚。不過即便如此他還是可以跟你要剩餘財產,至於你有啥損害要賠償的那又是另外一個焦點(之前那個主題已經有人說過了),建議妳去找一些法扶團體啥婦女基金會的,我記得諮詢上應該是不用錢,還是五百塊的樣子。 如果要給的財產是大筆金額請個律師專辦,我想是挺划得來的... 我前面有提到,他一直侮辱你跟別人通姦,如果樣本數夠的話,或許可以成為判決離婚的理由,而剩餘財產請求權的目的,僅是在於在夫妻財產制解消後,結束夫妻之間的法律關係,跟你任何形式的離婚完全是不答嘎的,上一篇主題中GOD0204說過了,如果在夫妻一方完全的不履行同居義務,我們說他完全不給家庭生活費而言,這也是可以爭執的地方,因為妳們還是婚姻關係持續中,或許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之一,先向他請求履行,畢竟"無利可圖"的時候,很多人都會知難而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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