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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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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34
出現丁丁了 還說摸五秒應該沒事?

新聞轉貼

捷運伸鹹豬手 摸5秒 嗆沒罪
更新日期:2007/09/12 04:09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襲胸10秒判無罪!那我摸個5秒應該更沒事吧?」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則判決,蔡姓男子前往內衣特賣會場,利用人擠人大搶購的機會,趁機對一名女顧客襲胸,法官審訊認為蔡某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摸胸,且碰觸胸部僅10秒鐘,時間太短,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判決一出立即引發各界爭論,婦女團體更是群起撻伐,咸認判決太過離譜。

趁人潮 摸人裙底

這起爭議性判決前天引發一起不良模仿事件,台北市一名男子前天上午搭乘捷運,案發當時正值7時許上班上課時間,捷運車廂內滿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貼後擠,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運行進晃動間,伸出鹹豬手摸向站在後方的女乘客。

據被害女乘客表示,由於當時車廂內人擠人,乘客間或多或少肢體碰撞,一開始她還沒意識到異狀,直到男子把手伸進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後碰觸她的私處,她才驚覺被辱,嚇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並在其他乘客協助下報警處理。

男子被帶回警局偵訊,一開始堅稱因為擔心背在背後的背包遭小偷,為了「保護」背包,才會伸手向後抱住背包,「一時不慎」進而碰到站在後面的女乘客;不過被害女乘客指控歷歷堅持提告,男子這時竟語出驚人地向承辦員警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後判無罪,我才摸了5秒,應該也沒事」。

自辯駁 難逃法辦

男子此話一出,立即遭警方怒斥胡來,指責男子價值觀偏差,警方進一步向男子解釋,該案判決肇因引用法條不同所致,先前猥褻女性行為用刑法強制猥褻罪送辦,猥褻行為有無涉及「強制」的定義,是判決重要關鍵,95年2月後已改用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摸臀、襲胸、偷拍均依法處分,全案訊後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1/78/k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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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誇張的 什麼人都有喔
     
      
舊 2007-09-12, 09:29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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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2005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要知道丁丁法官就是從丁丁變成的
沒有丁丁,又何來丁丁法官?
丁丁要變成丁丁法官,何其困難
一個丁丁法官,背後代表的可能就是成千上萬的丁丁
小心丁丁就在你身邊!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07-09-12, 09:4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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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警方的駁斥多看看....才不會變成丁丁...
舊 2007-09-12, 10:09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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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j6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364
本來就該沒事
因為腦殘法官說摸10秒無罪
因此拿法條出來只是自欺欺人
舊 2007-09-12, 10:3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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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6離線中  
Chief_WU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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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401
若要人不丁除非己莫丁
舊 2007-09-12, 10:40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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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_WU離線中  
chalice
Senior Member
 
chali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425
上次的"襲胸10秒判無罪" 有大概看一下後續的報導,想知道為何會這判決與社會期盼有如此大的落差
當時法官有解釋判決無罪的原因,是檢方用"強制猥褻罪"來起訴,而不是以"性騷擾防治法"
而根據"強制猥褻罪" 來判決,法官裁判無罪
其條文如下

引用:
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謂猥褻,釋 字第 407 號 有解釋在案,節錄如下: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所以大概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
法條過時了且立委諸公也沒將之修改
__________________
燦坤會員卡號:36425622  (電話區碼 04 )
舊 2007-09-12, 11:2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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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ice離線中  
x1013
*停權中*
 
x101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引用:
作者chalice
上次的"襲胸10秒判無罪" 有大概看一下後續的報導,想知道為何會這判決與社會期盼有如此大的落差
當時法官有解釋判決無罪的原因,是檢方用"強制猥褻罪"來起訴,而不是以"性騷擾防治法"
而根據"強制猥褻罪" 來判決,法官裁判無罪
其條文如下



所以大概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
法條過時了且立委諸公也沒將之修改

這是因為犯罪的時候"性騷擾防治法"並未通過的原因
因此不能用新的法條審判舊犯罪
再大家罵法官的時候
我覺得還是多充實一下常識
才不會鬧出"集體罵法官"的笑話
舊 2007-09-12, 11:34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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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離線中  
FY24F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其實就算是以強制猥褻最來看,這判決我到現在都還是覺得有問題:

因為那案子的行為,明顯第一段符合[違反女性當事人的意願],
而第二段套用解釋文對於出版品的說法,猥褻行為就是[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
法官說當眾公然對另一女性摸胸10秒不會刺激性慾(真的不會刺激性慾嗎?),也不顧慮這行為已經對女性當事人造成嚴重的羞恥與厭惡之感覺,這是我個人認為這判決非常引起爭議的地方.

引用:
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謂猥褻,釋 字第 407 號 有解釋在案,節錄如下: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舊 2007-09-12, 11:47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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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24FR離線中  
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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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重點在強制兩字....
舊 2007-09-12, 12:3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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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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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01
引用:
作者RogerShih
重點在強制兩字....


小偷與搶劫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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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卜卦 財錢各半
舊 2007-09-12, 12:4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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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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