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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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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結婚那天你躲起來,兩家人會怎樣?
假設:
結婚那天,你跑去躲起來,讓所有人都找不到 幾天後才出現 那你家人跟新娘的家人會怎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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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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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當然是報警嚕
幾天後出現等著挨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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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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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好,還會上報,
讓大家知道你是誰,老師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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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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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連環Call , 不然嘿嘿.. 爹娘上新聞哭泣 : 兒啊~ 回家成婚吧 , 媳婦等你進洞房..
雖然當父母的冒風險 , 不過當兒女的可能很丟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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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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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會是誰跟誰?.有真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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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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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女方爹娘上新聞哭泣:這個人實在很可惡,嚐過鮑魚還不付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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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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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男方父母上新聞喊冤:明明是他們家的鮑魚硬吞了我們家的香腸...還硬要我們埋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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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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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鮑魚說 我原本以為會有士林大香腸啊.. 怎麼知道來了個鑫鑫腸... 我一不小心就整個吞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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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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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油壓缸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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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男方某家屬搶過記者麥克風:我要替我表哥喊冤,那明明是古井!! 記者: ![]() 此文章於 2007-02-13 01:38 PM 被 Amuee-cros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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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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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被海扁吧.....
要結婚之前 我想多少有人會有點小小後悔 和買衣服一樣 ~~ 試穿還蠻好看的 隔天起來就小後悔了.... =============================================================== 卅八歲國中男教師與廿九歲國小女教師洞房夜,女方害羞身穿多件衣服包裹全身,還自己帶一條棉被,男方想親熱,被大聲斥喝後只得罷手,隔天就回娘家,事隔一年,法院判准離婚,女須賠男卅萬元精神慰撫金。 在高雄縣某國中教書的台南市卅九歲陳姓男子,一直找不到合適對象成家;九十四年底,透過媒人,認識廿九歲的高雄市林姓國小女老師,交往三個多月後,九十五年一月初,就辦理結婚,男方並花八百多萬買房子。 陳某告訴法官王獻楠,新婚洞房夜,他欲與林女親熱,但她不但自己蓋一條棉被,還身穿多件衣物、長褲抗拒,並斥喝他「莫名其妙」,由於氣氛極差,洞房夜遂未完成周公之禮。 隔天早上,林女就以身體不適為由要回高雄縣娘家拿健保卡看診,陳某就開車載她回去。抵家上樓後,他在客廳枯等一個多小時,岳母上樓查看,告訴陳某,女兒無法與他生活。當天他在岳母家一直苦勸到晚上七時,再回去請家人來苦勸到凌晨,她還是不願回心轉意,只好折返,林女從此沒有再回夫家。 經媒人協調,他倆在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簽下協議書,除了談到蜜月旅行、經濟獨立和小孩教育費用問題外,還必須准許林女自己蓋一條棉被;但協議書雖然簽了,林女還是不願意回到夫家共同生活。 陳某一氣之下,去年六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離婚之訴,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林女新婚之夜,拒絕圓房,而且持續分居中。 法官王獻楠傳訊雙方、證人到庭,林女告訴法官,她和陳某認識僅三個多月,相知未深,婚前兩三天,陳某突然告訴她,婚後要負擔房貸每月二萬元,還要付給婆婆二萬元,因自己月薪才四萬餘元,還要照顧母親、姊妹的生活費,陳某竟說要她自己設法負擔娘家開銷,讓她感到壓力很大。 林女又辯稱,新婚之夜,因白天太累,一個人收拾大批垃圾,又感冒發燒,身體畏寒,才會穿那麼多件衣物,一條棉被蓋不暖,才要求再蓋一件,丈夫沒帶她去看醫生就罷了,還強行燕好,她才會拒絕。 本案男女各說各話,但法官認為女方說詞漏洞不少,例如讓新娘一人單獨收拾大批垃圾;還說男方不願帶她去看醫生;法官調查後認為,男方當晚因家裡熱水器壞掉,連燒開水上下樓梯七、八次供林女洗澡都願意了,怎麼可能會不願意帶她看醫師,而且隔天還在娘家枯等一天,這件離婚官司,法官認定女方是過失的一方。 陳某說,他為了與林女結婚,不但買新房,贈送廿萬元聘金、金飾,僅與林女結婚共同生活一天,未完成周公之禮,林女就回娘家不歸,在親友面前,實在抬不起頭來,因此要求女方賠償台幣一百萬元。 法官雖然判決男方勝訴,准許兩人離婚,但女方賠償慰撫金應以卅萬元為適當。本案還可上訴台南高分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10/4/aepo.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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