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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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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攻擊他人架設的網站有觸法嗎
例如使用某種方式去癱瘓私人架設的網站或者硬體
這樣的話有犯法嗎 是犯哪一條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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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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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想幹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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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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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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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常聽說駭人的網站 癱瘓什麼伺服器 蠻好奇的 所以問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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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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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您參考參考吧
![]() ![]()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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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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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59號星球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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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發動全國同胞email塞爆某部鬧鬼的電腦的話,應該是不會怎樣。
詳情請參閱鬼來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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