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42
|
[問題]媳婦對婆婆偶扶養的責任嗎??
想請問有法律專精的大大
身邊有一個例子.. 就是有位女士在嫁去夫家後婆婆對媳婦並不好...... 後來老公生重病..婆婆不但不關心兒子..讓媳婦在經濟與照顧家庭兩燒...... 而這位婆婆卻還想跟兒子(媳婦)拿錢.. 後來這位女士的老公死了.. 因為有保險所以有理賠(受益人只有這位女士)..但是因為生病期間開大.. 加加減減只留下債務與一間房子給妻女..婆婆卻也留下一起住.... 幾年努力下還清債務..也還有個安身之所.. 但是婆婆卻一直想分這筆保險金..三天兩頭的到處亂說亂吵.. 這位女士幾年下來一直不堪婆婆的無理取鬧與騷擾下也的了躁鬱症.. 沒辦法了..想要有個了斷.. 想問一問大家..媳婦對婆婆有法律上的養育責任嗎?? 我想問的是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有沒有遺棄的法律責任....... 非關道德面..這個婆婆還有其他女兒.... 先謝謝各位的幫忙.....
__________________
電腦夠用就好....... 每個人的"夠用"不一樣.......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
保險金 說花完就好啦 如果聽不進去那乾脆送養老院好了...
如果沒有其他女兒願意照顧 表示那個老婆婆自己當重男輕女太嚴重 自作孽 有其他女兒 當然沒有養育責任 不然去申請離婚好了 如果那房子夫家沒有出半毛錢 那就趕出去吧 不要因為一個死老態婆壞了自己和自己兒女的下半輩子.... 不要說我太狠心 可憐人必也可恨之處 此文章於 2006-07-28 02:56 PM 被 虛心受教 編輯.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你想問的究竟是民法上的扶養義務還是刑法上的遺棄罪? 就民法上來講,由於姻親關係僅能因離婚而消滅,因此你所講的那位女士,雖然先生已經死亡,但她與先生的家屬間仍然具有姻親關係,依照民法的規定,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相互間負撫養義務。因此那位女士對她的婆婆仍然有扶養義務。 單純以民法來講,那位女士的婆婆既然有其他女兒,那麼在扶養順序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子媳為第六順位,因此如果那位女士要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應先對其女兒為請求,如果她的女兒無能力為扶養義務時,又沒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才可以對該女士請求履行。 就刑法的遺棄罪來講,由於實務見解上認為,受扶養人需已無自我謀生能力,沒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才能成立遺棄罪。依你所說,該婆婆是否無謀生能力無法判斷,但是有女兒在,女兒又是民法上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因此縱使那位女士不願扶養她的婆婆,也不會成立刑法上的遺棄罪。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
英文不是叫做 daughter in law
應該有撫養責任 和 分遺產權利吧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
引用:
養老院可能更貴............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樓主 抱歉了 離題一下 昨天看到的...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u...5252033571.html 廿多年無來往 離婚父向兩女索扶養費勝訴 2006-07-27 03:52/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 台北市陳姓男子年輕時離婚,未對兩稚女盡為父之責;廿餘年後他經商失敗又身染重病,希望女兒盡扶養義務卻吃了閉門羹。他告上法院,法官判決這對姊妹仍須每月支付生活費給父親。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縱使陳姓男子與兩個女兒已經廿餘年沒有互動,親情幾乎斷絕,但還是有直系血親關係,依法負有扶養之責;儘管全案審理時兩女兒均未出庭,但法官仍衡量台北市民最低生活支出標準,判決要每月各支付六千九百元。 家住萬華的陳姓男子向法官主張,他與妻子在民國六十三年結婚,生下兩個女兒,七十年他與妻子協議離婚,各自扶養一個女兒;但跟他生活的大女兒在十餘歲時離家,並在她母親安排下在別處定居。 陳姓男子說,兩女兒長期以來都沒來看他,時間長達廿餘年,他五年前到大陸經商失敗,加上身染重病無法工作,三餐無以為繼,甚至還得利用夜間無人時外出吃餿水,只得向兩個女兒求助,希望她們履行扶養義務;但是兩個女兒先後寄來聲明書,強調與父親沒有親情,拒絕扶養。 陳姓男子因此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要求兩個女兒依照北市市民消費平均支出兩萬三千餘元,各自按月支付一萬一千餘元給他做為生活費。 法官調查兩女兒的所得資料,發現兩人收入不穩定,名下沒有不動財產,其中一女還出國未歸。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年輕時未妥善經營親子關係,因此採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做判決。 -------------------------------------------- 這個又是怎麼一會事? 別跟我說是雖法官高興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這符合惡蟲兄講的啊~~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42
|
已經跟他婆婆說過n次保險金連欠的債都不夠付...
說不聽....只看的到錢...... 他女兒跟他互動不好......也不是很想養他..... 你說對了一件事.....他們家族重男輕女很嚴重...... 好的只留給男的..... 引用:
__________________
電腦夠用就好....... 每個人的"夠用"不一樣.......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42
|
引用惡蟲兄說的----*姻親關係僅能因離婚而消滅*
惡蟲兄..我想再問的是...... 那如果那位女士改嫁呢???? 可以消滅上一段姻親關係嗎?? 其實這裡我覺得有一點吊詭...... 老公活著..可以用離婚結束姻親關係 老公死了..卻沒辦法跟死人離婚來結束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
電腦夠用就好....... 每個人的"夠用"不一樣.......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42
|
引用:
那如果女兒提出父親未盡養育義務的訴訟呢?? 我也離題了...... ![]()
__________________
電腦夠用就好....... 每個人的"夠用"不一樣....... 此文章於 2006-07-28 04:38 PM 被 Barkleymac 編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