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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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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白爛的法律問題,各位法律達人請進
甲對乙懷恨在心,卻苦無機會報復。某日,乙看到甲之桌上有一隻螞蟻,便順手將其捏死,並於洗手時一同沖掉;然而此行為被甲看到後,甲堅稱該螞蟻為其寵物,且為外國引進之珍貴品種,要求乙賠償新臺幣壹萬元整,然而乙認為該螞蟻已被沖走,並無法得知是否為甲所說之「國外引進珍貴品種」故不願賠償,因此甲決定依據刑法§354提出毀損告訴,並依據民法§196要求乙賠償螞蟻之金額。
這個問題是有一天我在跟同學聊天的時候講到的,雖然看似笑話,但我還是想知道甲對乙所提出的毀損告訴是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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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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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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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好像沒證據乙有捏死螞蟻耶
除非甲有整個過程錄影存證 沒有的話要是我是乙就打死不承認, 降會去測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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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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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論理及經驗法則
若其為國外引進之品種 殊難想像飼主放任其在桌上爬行 而未加以妥善照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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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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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屍滅跡....
這該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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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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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甲證明他對該螞蟻的所有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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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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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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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證據
如為國外引入之稀有種動物,必有輸入證明,如沒有,那先被國家告一場再說 要有殺死該動物的證據,此例中動物已被沖走,死無對證,又沒錄影存證,所以只是告爽的而已 再者,因為是螞蟻,有一點生物知識的人都知道,養螞蟻不可能只養一隻,螞蟻窩最重要的是蟻后 殺死一隻工蟻,對整個族群沒有任何重大影響,所以即使真有殺死螞蟻的證據,也無法告成 說到底,那個某甲只是在耍寶,跟本不用理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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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06-05-03 07:09 PM 被 yi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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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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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到....
你有邊哭邊喊.... "小強~你死得好慘啊!".........嗎? ![]() ![]() PS:死周星馳,害蟑螂現在都變小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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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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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還能反控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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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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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達人,不過渾人一名,合先敘明。
<刑事部份> 若事實無所爭議,則依三階依次檢討如下 1.構成要件-這邊檢討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由於該條規定需行為人知行為客體為他人 之物,按一般經驗,桌上爬行的螞蟻殊難認為屬他人之物,故某乙之行為不構 成故意。該條不罰過失,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已有 特別規定者為限。故某乙之行為不罰。 2.3.二三階的檢討略 <民事部份> 由於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有規定過失的行為樣態,所以民事部份無法以過失迴避法律責任。不過先不論侵權行為的要件,原則上民事侵權的基本法理為損害填補,所以即使直接假設某乙的行為構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侵權行為,但是需要賠償的金額事實上因為某甲難以舉證該行為客體,亦即螞蟻的確實金額,基本上在寫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的時候就會碰到很大的困難。殊難期盼法院為了一隻完全不知道哪裡來的螞蟻判給某甲多大的金額,在法庭上不要被法官罵就很不錯了。 好幾年沒唸法律,個人意見,僅供參考,還請方家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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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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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久以為就被拿出來討論
過了!記得好像是因為林山田教授修 訂他的刑法總論,把吃飯不構成犯罪 的案例改成踩死螞蟻不構成犯罪,有 人就以"螞蟻可能是有人養的"來調侃 林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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