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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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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45
高速公路紅單申訴

說明: 1.黑色代表小弟的車,紅色為警車
2.事件發生於大溪交流道南下入口處,小弟本位於最外側車道處,如圖一所示。
3.當小弟加速準備超越前車的同時(亦轉入中線車道),同一時間警車亦想進入中間車道,但未打方向燈,僅以傾斜車頭來表示其意圖。
4.故小弟在將時速提昇至105KM,使其能方便進入。
5.想不到該警車立即隨後追來,立即將小弟攔停,並說小弟於不該超車的地方超車,要開我罰單。
6.小弟當時與該名員警爭論為何不能超車,該名員警表示,小弟當時行駛路線為加速車道, 依法不得進行超車
7.同時小弟立即提出反問,同一車道,你們不也超車了,該名員警表示他認為他看到了, 而且他們的位置已過虛線區。
8.最令小弟感到不平的有三點:1.他並無法舉證,僅以自由心證論處。
2.當小弟爭論時,該名員警表示,若小弟在囉唆的話就要法辦我….(到底是什麼法)
3.最忿忿不平的是,警察之大絕:我單子就是會開,不服你去申訴啊。
9.小弟當時因趕著上班只好悻悻然簽下罰單……………….
10.想請問各位站友,這樣小弟去申訴成功的機會有多大呢?,整個申訴的流程應該是如何呢?
11.小弟的罰單違反條例是:道路管理處罰條例:33條 ;
違規事實那欄填的是:行使主線車輛利用加速車道超越前車。
P.S.坦白說小弟是認為起因可能是因為那兩位員警因被小弟擋住,無法順利切入主車道,才心生不滿吧 ============法條分隔線============
第三十三條 (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項關於高速公路之使用限制、禁止、行車規定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舊 2006-02-25, 03:32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illyG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不符就不要簽罰單也不要收罰單,叫他自己用寄的
妳簽了就沒救了
 
舊 2006-02-25, 04:04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dr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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