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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35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w-->i-lan
文章: 309
Thumbs down 跟各位報告一下~京典商品換貨需加收%10的費用喔!~真是X啊

買了才隔一天而已,因零件配置問題,需更換商品,配件.軟體.盒子.全都都在,只有靜電袋
上的透明膠帶拆了而已,居然跟我收商品價值的%10的費用,說是要送回廠商從新包裝的費用,若是我把盒子或配件弄破損的話我還能接受,但這明顯是阻擾消費者換貨的行為,想讓消費者知難而退,在其他商家都還沒遇過這樣的,但還是忍痛換了它

雖然有看過各位大大們慘痛的經驗,可時間久了還是給他忘了,現在讓大家再回憶一下,
只能說下次不能太早去光華。

消基會不是規定商品購買七天內可換(商品保存良好的話),商家可以額外收費嗎?

忘了走前把盒子也一起帶走~亙!
     
      
舊 2005-05-24, 11:0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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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35離線中  
瘋狂火星人
Elite Member
 
瘋狂火星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無止盡的文件地獄~~
文章: 4,714
話說~~~
"經典"的故事在板上流傳已久了....
建議下次買東西前先來板上看看吧~~
這次就當花錢買教訓囉~~~

另外,消保法規定的七日無條件退換貨,是針對特種購物,如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直銷等等的行為....
一般商家店面是不在此規範之內。
 
__________________

歡迎光臨瘋狂火星基地~~
自然進氣可變汽門單缸雙活塞人肉避震

此文章於 2005-05-24 11:48 PM 被 瘋狂火星人 編輯.
舊 2005-05-24, 11:40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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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火星人離線中  
John Wel
*停權中*
 
John W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不是有名的黑店嗎?
舊 2005-05-25, 03:1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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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Wel離線中  
=PIXNET=
Basic Member
 
=PIXNE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1
京典的故事再PCDVD上已經是經點的故事了~

上PCDVD還被京典騙....這就真的太....
舊 2005-05-25, 03:17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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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XNET=離線中  
國道四號
New Member
 
國道四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嗯~火星大說的對
開放性賣場是不適用於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除非新品不良或銷售員介紹錯誤)
去各地的小黃屋技支台找找應該會有看到消保會的釋疑回函
__________________
有圖不爆非君子                 推倒無悔大丈夫
舊 2005-05-25, 07:50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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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四號離線中  
怪怪哉
Major Member
 
怪怪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18
雖然有上pcdvd
明知經典事蹟
但是上回問了三.四家只為張IDE擴充卡
結果只有它有賣
口也乾了腿也酸了
還是跟它買了
那時買回來只求神明保佑一切正常
舊 2005-05-25, 08:0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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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哉離線中  
lukete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安瑟的網購部份,非產品暇疵而退貨也要收10%,這樣合法嗎?
舊 2005-05-25, 08:2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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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teng離線中  
Pingh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03
京典=經典大黑店 ...
舊 2005-05-25, 08:4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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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han離線中  
國道四號
New Member
 
國道四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luketeng
安瑟的網購部份,非產品暇疵而退貨也要收10%,這樣合法嗎?


引述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網頁所言

原文網址:http://stlc.iii.org.tw/netlaw/eclaw/86qa/ec86qa1.html
請見
Q6:網路交易是否屬郵購買賣?
Q7:消費者惡意引用消保法第19條要求7日內退貨時,業者有何方法保護自己?


A6:消保法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86年時認為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屬消保法所謂之郵購買賣。

若是利用網路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契約,再將商品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送達消費者手中,此與消保法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相符,可以認為是該法所稱之郵購買賣。但若是提供服務,或是不需遞送者,是否屬消保法郵購買賣所要規範之交易型態,則尚有疑問。但就郵購買賣要求出賣人必須提供詳細的出賣人名稱、地址等資訊而言,以網路商店虛擬之特質,與傳統店舖交易相比,似乎在網路交易時更有提供詳細資訊之必要。但就數位化商品有時容許試聽、試用者而言,消保法郵購買賣章節規定之七日內退貨權利,似乎又不盡合理。甚至有人主張不是買賣契約而是承攬契約或授權契約即不受拘束。唯,如此一來,消費者之權益保障將大幅減少,對於網路商機之發展不見得有利。總歸而言,若是屬於以網路成立買賣而將實體商品遞交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則應受消保法郵購買賣章節之拘束,至於其他的網路交易型態是否屬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對象,尚有待司法實務的檢驗與認定。


A7:消保法第19條係規定在郵購買賣的情形,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而不需負擔費用,其立法目的在於郵購買賣不似店舖買賣,消費者可能未看到實體商品,而單憑郵購目錄或電視購物頻道之內容即決定購買,而實體商品可能與目錄或電視上所展示之圖片、動畫...等有所出入,為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消保法乃賦予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貨之權利。此種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即使物沒有瑕疵,消費者仍可解約退款。唯參酌消保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並非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唯一目的,若是一味傾向消費者導致業者不願參與市場,則國民消費品質必將下降,亦非消保法當初立法時所願見到之結果。因此在消費者濫用該等權利時,應准業者有拒絕與該消費者進行其他交易之地位。業者亦可考慮民法第148條及第219條所揭諸之誠信原則,請求法院從公平誠信原則上,調整消保法原有規定之效果,並針對惡意之消費者考慮個案之公平合理性(例如惡意之消費者須付某程度之使用代價)。
__________________
有圖不爆非君子                 推倒無悔大丈夫

此文章於 2005-05-25 09:10 AM 被 國道四號 編輯.
舊 2005-05-25, 09:07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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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四號離線中  
botdf
Advance Member
 
botdf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如果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 而東西沒有問題的話, 消費者根本沒有權利要求進行退貨或換貨, 也就是說, 在京典購買並非郵購或訪問買賣, 如果因為個人因素要換貨或退貨的話, 廠商根本不必理消費者, 因為消費者根本沒有要求換貨或退貨的權利, 除非店家有允諾可以免費退換貨, 要不然認命吧...別把消費者權利無限上綱
舊 2005-05-25, 09:31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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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df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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