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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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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與女友近乎裸裎處一室"只算精神外遇"
轉貼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050321/15/1m1am.html 台中縣劉姓商人被控與葉姓女子通姦,兩人被查獲時近乎裸裎,劉妻雖提供徵信社跟拍丈夫與葉女夜遊親吻畫面,但法官以無法證明兩人有過性行為,採信兩人只是「精神外遇」的說法,判決無罪,檢察官認為,孤男寡女同床而眠,若無通姦,其誰能信,不服提起上訴。 檢方起訴指稱,劉姓商人(卅八歲)前年六月廿四日凌晨,到台中縣豐原市葉姓女友租住處,被妻子委請徵信社跟監發現報警查獲。 劉妻並提供跟監及查獲當時攝得光碟片,內容是丈夫與葉女共遊夜市畫面,兩人手牽手親吻狀似情侶;查獲時,葉女先是發出驚嚇尖叫聲,隔約三分鐘後才開門,劉姓商人僅穿內褲衝進浴室,遲遲不肯出來;葉女僅著內褲與一件連身薄睡衣,胸罩放於床頭櫃。 劉姓商人在檢方調查時辯稱,葉女是他最要好的異性朋友,他才去找葉女談心,當時因喝酒嘔吐弄髒衣服,才會只穿內褲進入浴室預備洗澡;葉女則辯稱,她和劉是可信任的朋友,事發當日她適逢生理期,不可能與劉發生性行為。檢方查出劉姓商人當時並未洗澡,衣物上也無任何嘔吐物,認為兩人所言不實,依法將兩人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方雖證明劉與葉女衣衫不整同處一室,僅能證明兩人確實交情深厚情誼親密,且現場所採衛生紙等物,檢驗並無精子殘留,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採信兩人只是好友,因互信始能於深夜近乎裸裎相見,最多也不過是「精神外遇」的說法,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強調刑事訴訟法不採法定證據主義,換言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本案未查扣保險套、精液,極有可能是在被告未開門之前已湮滅證據,同時根據夜遊親吻、被抓**時的現場驚聲尖叫、近乎裸裎等間接證據,足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提起上訴。 -------------------------------------------------------------------------- 我覺得台灣的法官是不是吃屎用的啊?還是書念太多了腦筋都秀逗了? 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檢查官都已經掌握了大部分的證據了,法官還說什麼"精神外遇" 還記得之前有一則新聞,竊賊偷牽摩托車九十分鐘後還回 記得好像也是判無罪,如果這樣的話我也可以去偷一輛法拉利載朋友去兜風 玩完後再記得牽回去就好 ps:單純不滿社會現狀,如有違反板規請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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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Chiayi
文章: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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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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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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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際法律是以法官判決時為準。
例如,道路相關法規並沒有大車讓小車/小車讓機車/機車讓行人的文字,但法官卻這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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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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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就是傳說中的
蓋棉被 純聊天 ![]() 脫光了 純欣賞 ![]() 放進去 純保暖 ![]() 完事了 純練習 ![]() (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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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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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法官的女兒或老婆精神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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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火星深處...
文章: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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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這.....我笑了 如果這種情況是發生在法官身上 那會怎麼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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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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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全段是這樣....受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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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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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官的判決倒不會太離譜,反而相當正確,容小弟說明一番:
1.首先就通姦罪而言.台灣的法律界早已有共識希望能將其除罪化.原因是立法目的無法發揮功效.且亦無法因此挽回當事人婚姻.但大法官認為是否除罪化.應視立法機關的決定.換句話說,除罪化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雖然如此,但法官在判決時,會傾向認為,除非有明顯的直間證據,否則不會隨意認定通姦罪的成立,這是一種透過證據證明力的嚴格判定,達到間接除罪的效果. 2.其次是通姦罪在我國僅處罰既遂,也就是犯罪行為的完成,而不含未遂,而刑法也明白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法律如果沒有處罰未遂,除非你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既遂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 而通姦罪的既遂,指的是什麼?條文中並沒有清楚說明通姦的定義,因此依據社會通念,我們將其解釋為****,而這裡的****除了狹義的****,還包含了與他人性器官的接觸,但就本例而言,法官就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來說,他僅看到了兩個人脫光光,沒有****及已使用保險套,無法證明性行為的發生,也沒有正在進行性器官的接觸,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頂多只能證明他們之後可能會進行性行為......換句話說,最多僅能證明未遂(這還有疑問),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判決無罪,這是很合理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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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El's room
文章: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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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如此,感謝說明。 我感觸比較深的,不是在這個事件本身,而是 1.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要制訂某一條法律,法律的處罰是希望能發揮什麼功效? 2. 對於我們所不夠瞭解的領域,只看表面的事件報導,而沒有對相關知識與事實有足夠深入的瞭解與觀察,明白所有的前因後果,我們能做出什麼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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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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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現場所採衛生紙等物,檢驗並無精子殘留,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
>>>這告訴我們一件事,抓**不能只抓在床,要有精子,只能說徵信社太爛了 ![]() 大家應該看過電視有那種警察辦案抓****易吧,一入門第一件事就是找有****殘留的衛生紙或保險套吧 說也可憐 有人是事前洗 有人是事後洗 要抓的要搞清楚 老婆...0分 徵信社...-10分 還有有時看判決書比看新聞稿來的準確而且有意義多了 誰知道那些記者是不是不甘的老婆叫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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