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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楠梓、淡水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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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庭宣判:P2P檔案交換軟體合法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20091873,00.htm
美法庭宣判:P2P檔案交換軟體合法 CNET新聞專區: John Borland 20/08/2004 聯邦上訴法院針對一項爭議性的法院判決做出宣判:Grokster或Morpheus等一類的檔案分享軟體是合法的。 在去年低等法院判決之後,洛杉磯第九巡迴上訴審判在週四宣判,點對點(Peer-to-peer)軟體的開發商,只要不具備直接阻止侵權行為的能力,就不需要對產品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任何責任。 這個判決意謂著,撰寫及散播P2P軟體的公司不必因客戶的行為而被迫停業。但這並不意謂著檔案交換本身是合法的,而且在美國低等法院的判決中也已經表示,電腦使用者在未經准許下交換有著作權的檔案是違法的。但是這項判決釐清了Grokster及StreamCast Networks等被告廠商的可能法律責任。 「音樂及電影製片公司希望依據他們所認為恰當的公共政策來重新詮釋法律,」法院寫道。「無疑的,採取這個步驟的確可滿足著作權人立即的經濟目的。但是,這也會對所有著作權法產生重大變化,造成無法預知的一連串後果。」 唱片大廠及電影製片公司極力希望透過法律的勝訴來壓制Kazaa或eDonkey等這些近似無政府狀態的P2P網路公司,但這項判決結果無益對音樂與電影大廠是個意料中的大挫敗。 美國動畫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執行長Jack Valenti表示,協會仍在考慮其他作法,且可能上訴。他強調,法院本身並未判定交換有著作權的檔案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 「今天的判決不可解讀為,公司或個人可以犧牲著作權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來做生意。」Valenti表示。「藐視企業公民責任的公司,對創意及科技產業的創新造成很深的傷害。」 美國唱片公會(RIAA)高層也呼應了Valenti的看法。 「不管法院怎麼說,現在已經產生一個很重大的爭議:也就是合法與非法之爭。」RIAA執行長Mitch Bainwol表示。「這是數位音樂將扮演支持創意的角色還是將斷送創意產業未來的關鍵。這也是音樂的網路未來。」 之前著作權所有人的勝訴迫使Napster、Audiogalaxy,以及Scour必需關閉其網站。 但之前這類公司所散播的檔案分享軟體採用的是舊的模式,也就是說檔案搜尋與索引都還是被存放在這些公司所營運的集中化伺服器上。也就是說,所有這些數以百萬計的搜尋都需經過Napster所架設的電腦──這就足以讓這些公司負有侵權的法律責任,法官在判決中表示。 相較之下,較新的檔案交換網路則是透過PC之間彼此的交談,不需經過任何集中的伺服器。 當某人利用StreamCast Morpheus軟體搜尋一個檔案時,搜尋的要求會轉而到其他個人電腦裡,然後走遍整個網路,這有點像謠言一樣的大家口耳相傳。當找到想要的檔案時,程式就把把這兩台電腦串起來建立聯繫──整個過程當中StreamCast都未介入。 這種分散式的系統意謂著StreamCast無法直接得知個別檔案的傳輸,同時也沒有直接的責任必需阻止檔案傳輸,法院表示。因此,該公司並不能為任何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就像Xerox不會因為有人利用影印機複製一本書而要負法律責任一樣。 就像影印機一樣,檔案交換網路仍有許多合法而不侵權的用途,法官指出。他指出,像搖滾樂團Wilco就在失去唱片合約之後利用網路來散播他們的作品。這項事實有助於為本身為合法的軟體建立勢力,雖然這種行為常常被用在非法用突,法院表示。 著作權所有人的委任律師表示,應該命令檔案交換公司改變軟體的運作模式,以便於控管使用者的非法行為。 但法院駁回了這個看法。法院指出,只有被發現到負有侵權責任的公司,才可下令該公司阻止侵權行為。 檔案分享軟體公司則相當稱許這項判決,並表示,這可以適用於被著作權所有人所鎖定的其他技術,例如ReplayTV。 「整體來說創新者是最大贏家──而不只是P2P。」在上訴法庭中代表StreamCast的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律師Fred von Lohmann表示。「法院說了,你沒有責任要完全依照娛樂公司所同意的方式去設計軟體。」 Kazaa母公司Sharman Networks的律師表示,要立即要求唱片及電影公司取消告訴,並要求低等法院立即駁回娛樂公司的告訴。 和較低等的法院一樣,第九巡迴庭認為,要賦予軟體開發者侵權的法律責任必需尋求國會立法的管道,而不是法院。事實上,RIAA也已將試圖這麼做,推動立法要求P2P開發者必需負侵權的法律責任。(郭和杰) ======================================================= 之前有kuro的報導,這代表台灣和國際接軌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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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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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故事意味 100個人給你一粒米吃不等於你偷了一碗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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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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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有這種情形
Winny的開發者47氏也被抓過 不過後來也被釋放了 畢竟P2P這軟體本身並沒有牴觸任何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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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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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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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P2P軟體,本身是沒有犯法
可是大概99%的人都是做非法用途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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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母啊~哇系戴哈生囉~! ![]() 白癡猜謎:多芬.麗仕.莎宣.潘婷.....哪一家比較有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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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鳳山<===>彰化火車站附近
文章: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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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比喻不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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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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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沒什麼合不合法的,你不說我不說,有誰會知道,
如果有人知道,那他應該犯了妨害密秘罪。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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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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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ster軟體會復活嗎?
他最好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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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遙遠的銀河系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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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尤其電腦檔案的特性是 只要其數據不完整,就只能被視為一個"什麼也不是的數據" 因此我從一百個人身上,拿了一百份"什麼也不是的數據" 並不能指控我拿了"一個檔案" 除非你擁有我收集這一百個數據的全程紀錄 但那是不可能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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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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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太可能啦 就算復活了也換名字換方法了 把東西放在自己的SERVER上面就犯法了 所以Kuro/eDonkey/BT 這類的東西很難抓 畢竟軟體本身沒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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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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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ICQ/MSN不就有犯法的可能性了...??? 今天A從BT下載電影 然後用MSN/ICQ傳給朋友... 1to1..... 呵 (快酸~) 另外 這樣也不就是說影片公司不可以跟蹤你在網路上下載東西了? 也就是說以後如果某人在用eDonkey/BT下載電影時候他們不可以透過你的ISP來警告你? (好像我想的太美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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