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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b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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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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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82
內政部答覆:關於偷拍顯已違反警察人員交通執法之行政規定一說

看來還是遵守交通規則點的好.........


***************************************************
來信摘要 : 請告訴我逕行舉發是否違法?
來信內容 :
您好,近來在網路上流傳一封電子郵件,內容是告訴大家警察執行照相取締的行為是違反了相關的勤務條例規定,並鼓勵民眾將違規告發單跟其他證據一同向監察院及警政署督察室檢舉,讓基層的警察受到處法,而直屬長官也連帶處分。
請問這封電子郵件的內容是否正確?那高速公路的違規相片是否我們都可以提出申訴,讓執行告發的人受到處罰?謝謝您的回答!

以下是這封網路流傳的電子郵件內容:
依照警政署規定,交通員警取締違規是不能用偷拍!!!
依照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黃嘉祿表示: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交通警察勤務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員警執行交通勤務時,係依據現場實際違規情況,而採行不同執法方式予以取締,對發現任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均應主動加以取締告發,除確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以當場稽查取締並告知其違規事實,本局業遵依本市馬市長在交通會報中指示,各單位於取締交通違規時,執勤人員一律穿著整齊警察制服,並以明顯公開方式為之,俾增加見警率,以提醒用路人注意遵守交通法令,達到教育及嚇阻之效果,嚴格禁止故意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方式執行;本案您指陳「員警以埋伏偷拍之方式取締交通違規」乙節,查如有執勤員警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守候方式,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之行為,顯已違反警察人員交通執法之行政規定,如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均將予以查處並檢討策進。

所以民眾收到偷拍的罰單時,可以根據右下角寫的填單人姓名,到警政署去檢舉該名員警違反「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之規定,同時罰單旁邊也有主管蓋章,對於該主管,也可以檢舉其督導不周民眾所收到的違規通知單和照片,就是舉發員警違規偷拍的最有力證據像是從照片上可以明顯看出員警是站在高處由遠方拍攝,或者是躲在路肩的草叢裡面,由下方隱匿拍攝等,這一類拍照手法,很明顯可以看出偷拍行為,民眾可以採用這些照片檢舉

以下是檢舉警員違規偷拍的範本
檢舉人xxx
於民國xx年x月x日,收到一張xxxx單位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人員警xxx違反警政署所頒布施行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之規定,違法以隱密方式執行舉發違規之勤務。
依照警政署在90年11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該名員警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相關規定,其主管亦有督導不周之嫌,央請對於違反規定之警員與主管,予以懲處!

附件:包含通知單(紅單)與照片(正本或影印本)

檢舉人xxx

中華民國 xx年 xx月 xx日

本檢舉函呈送至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請將將檢舉信件寄到,下列地址,用掛號寄才25元,別忽視自己的權益)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mail:
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陳情信箱:台北郵政8-168號信箱
mail:

一定要同時寄給監察院,這樣檢舉到警政署,才不用怕被吃案,警政署必須回覆
監察院處理情形,不敢怠慢。
*****************************************************

以下是內政部的答覆內容:

處理情形 :
先生您好:
您於十二月十日電子郵件所反映有關「員警隱匿性執法」問題,經交付本部警政署答復如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有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等六項行為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警察機關逕行舉發違規即依該條文規定據以辦理;另該署「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中規定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係指交通警察執行稽查取締時,「當場攔檢車輛」不得藏於隱匿處所突然衝出取締違規,造成駕駛人閃避發生意外及保護執勤員警安全之規定。至以科學器材採證違規,民眾係未能發覺器材裝設處所而違規遭取締,違規事實已由證據認定,警察並無「當場攔檢車輛」之行為,因此非屬「隱密方式」執法。
謝謝來信 ,祝 萬事如意!
本案承辦人:李名昌;聯絡電話:02-23414992。

歡迎連結內政部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210001&IstrNMCI
D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舊 2002-12-13, 08:5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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