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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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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問題,請大家幫幫忙
我想請問一下,本票背後是否可以加註文字說明。
例如我在後面加註以下內容: 此本票做為購買 (此為房屋地址)之擔保, 並不作於其它........... 如果交易並不成立(房屋無買賣成功) 此本票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如果本票上之日期已到期,交易未完成,會對我 造成什麼後果嗎? 本票後面要如何寫才會對我比較有保障呢? (指交易不成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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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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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票據法不得記載事項有記載
我記得是不能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之規定,其保證視為無記載不生票據效力,但仍生民法上之效力,其票據本身能仍為有效。 意思就是開票人無論如何都要付錢 本票的票據權利為3年,追索期為1年,再追索為6個月 此文章於 2002-09-29 11:57 AM 被 阿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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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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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原來只要簽下本票,不管如何都要付錢就是了。 我會小心處理的。 再次感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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