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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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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56
擅自鎖別人的車無罪??

     
      
舊 2019-09-19, 11:01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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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鐵人離線中  
federer88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480
看到了各種被人亂停車的新聞
我在家裡停車位都會標示
"私人車位非經許可停車者,每小時停車費用5000元,如無繳清強制上鎖"
上面順便印上聯絡電話
還去外面印刷廠印牌子以及加裝監視器
這樣我想就能大剌剌的把亂停車者車子鎖起來
至少民法上立於不敗之地
今天這個判決更好,刑事沒有責任
只剩下民法問題,而沒有付清的話,等於是車位出租
建議大家都這樣做
 
舊 2019-09-19, 11:18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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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er888離線中  
梅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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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看新聞都能自我解讀成這樣

這不是判決,是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

被鎖上機車者,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喔
舊 2019-09-19, 01:08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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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離線中  
preisne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7
就告錯法條了啊

檢查官當然只能不起訴啊
舊 2019-09-19, 02:1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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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isner離線中  
baby51763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8
文章: 639
不是妨礙車自由嗎??
舊 2019-09-19, 08:37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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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51763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Axel_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刑法跟民法要分清楚,就此案來說
民事上侵權是要事主自己開告求償,撿察官不應該也不需要涉入你的民事求償告訴。
報警,警察也只能就事實做筆錄調解,也不能逮補。

搞不好可以用"侵佔罪"提告。

此文章於 2019-09-19 10:12 PM 被 Axel_K 編輯.
舊 2019-09-19, 10:08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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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只是每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同的自由心證罷了...

」本項所稱之「強暴」,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原文網址: 訪客亂停車 恐涉犯「竊佔罪」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wangys...le/163301159072
舊 2019-09-19, 11:1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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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只是每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同的自由心證罷了...

」本項所稱之「強暴」,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原文網址: 訪客亂停車 恐涉犯「竊佔罪」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wangys...le/163301159072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雖然認為"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但後面還有提到被害人需要在場,新聞中的被害人離開後才被鎖車的。

所以新聞中,
林姓男子在路邊停機車時,不滿曹男停車方式太歪斜,上前勸阻遭曹反嗆,林男為給曹男教訓,拿機車大鎖鎖住曹男機車的車輪,事後遭曹男提告強制罪。檢察官認為,強制罪須以「人」為要件,林男鎖車時曹男不在場,不構成「對人」施以暴力迫使做出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權益,依此不起訴。
尚符合最高院判決意旨。


引用:
作者preisner
就告錯法條了啊

檢查官當然只能不起訴啊

那要用哪個法條 ?
檢察官認為告錯法條,也是可以在偵查庭跟告訴人說明的,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錯誤也是可以變更法條判決的。難不成要自己懂法律才受法律保障。
不過我是不知道除了強制罪外還能用哪個法條。
去台南地檢停車場把所有的車全部上大鎖,應該就會知道適用哪的法條了。


--------分隔線------
我是認為鎖車的時候人不在場,但是鎖車的行為是持續的,被害人回到車旁,也是受到的被鎖車子的"強暴"行為所侵害。
但是呢.....台南地檢是很佛心的,
或者說......很多黃榮堅老師的學生或信徒,認為國家刑罰權應該被限縮,侵害的法益太小,可責性低,不應該以刑罰相繩。(只有對於反社會性的重大不法行爲,非以刑罰處罰不足以遏阻者,才適合以刑罰處罰之)
到底是哪一種,我就不知道了,
強制罪構成要件很寬鬆,但是成案的很少,北部起訴法院判刑的台南地檢通常也是不起訴的(特別是間接施諸於他人的強暴行為)。當然檢察官大人也是"案子又沒有完全一樣"當作理由。
所以我的結論是有點酸味的,
今天高興就甲說,不爽就乙說,檢察官說沒有就是沒有,管你法條寫什麼,三階段論,不爽你來考啊。

最終的問題是"我們法律到底是怎樣"..
舊 2019-09-20, 12:52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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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又見阿鳥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5
我覺得..可以用強制罪起訴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脅迫啊....
我控制住你的機車,使你無法使用,妨礙到你行使所有權....

就像..我加一道鎖,鎖住你家大門,讓你無法進門
沒有控制你的行動啊...但你就是暫時無法進門而已...

不讓你可以出家門...是強制罪
不讓你可以進家門...為何不是強制罪.....
舊 2019-09-20, 01:0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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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離線中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aerocat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雖然認為"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但後面還有提到被害人需要在場,新聞中的被害人離開後才被鎖車的。

所以新聞中,
林姓男子在路邊停機車時,不滿曹男停車方式太歪斜,上前勸阻遭曹反嗆,林男為給曹男教訓,拿機車大鎖鎖住曹男機車的車輪,事後遭曹男提告強制罪。檢察官認為,強制罪須以「人」為要件,林男鎖車時曹男不在場,不構成「對人」施以暴力迫使做出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權益,依此不起訴。
尚符合最高院判決意旨。



那要用哪個法條 ?
檢察官認為告錯法條,也是可以在偵查庭跟告訴人說明的,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錯誤也是可以變更法條判決的。難不成要自己懂法律才受法律保障。
不過我是不知道除了強制罪外還能用哪個法條。
去台南地檢停車場把所有的車全部上大鎖,應該就會知道適用哪的法條了。


--------分隔線...


之前有房東換門鎖強制罪成立的,問題是房東換鎖當下房客人也不在啊
舊 2019-09-20, 01:17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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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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