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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厲害了這車主! 連檢察官、法官都對他「莫法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ingnews/2775360

女鬼圖大家覺得是故意的嗎?
     
      
舊 2019-05-02, 11:1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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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knsm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328
結果真的是車主是來報到,結果就被收押了,所以來不及把車移走
後來有通知到家人來移車了
 
舊 2019-05-02, 11:21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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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sm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苗栗監理站則說,車主於車輛車窗黏貼「鬼面貼紙」,造成其他駕駛人心生恐懼,甚至有影響行車安全疑慮,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規定召回臨檢,若車主不依限期參加檢驗,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罰900元到1800元;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引用:
....警方獲報後協助調查,透過車籍資料聯繫上車主家屬,據家屬表示,該車主已因案已入監服刑,應是日前開車至地檢署報到後,車主就入監服刑,因此車子才會留在院撿停車場內,家屬將儘速代為開回。


嚇到法官,監理站和警方都出動了
如果發生在一般停車場.......
舊 2019-05-02, 11:2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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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gdrgd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看不懂怎麼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舊 2019-05-02, 11:29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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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離線中  
Kentnet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373
引用:
作者blueck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75360

女鬼圖大家覺得是故意的嗎?

連結裡的左下角還有張看得比這個更可怕~噁心...
舊 2019-05-02, 11:33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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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tnet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現在也越來越多喇叭大聲到會嚇到…有被收押的嗎?
舊 2019-05-02, 01:4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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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咦…再重看#3才看懂是其它原因被押的
但還是搞到*官所以才讓警查人員出動處理
舊 2019-05-02, 02:21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  
CableK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111
文章: 356
引用:
作者Kentnet
連結裡的左下角還有張看得比這個更可怕~噁心...

這個是3年前流行的專治後方遠光打鳥燈的女鬼貼紙。淘寶有賣很便宜
舊 2019-05-02, 03:3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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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K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gdrgdr
看不懂怎麼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


樓頂的新聞連結,已說明無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

引用:
不過,因停車場並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範疇規範內,苗栗院檢對於這名車主長期把愛車停放在洽公停車場內,也莫可奈何
舊 2019-05-02, 03:59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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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5
苗栗法官是常做虧心的判決嗎?

否則怎麼會怕呢??
舊 2019-05-02, 04: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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