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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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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奧丁
文章: 1,708
關於一例一休規定

其實我想到的是
如果放假規定死了 變成無法強迫或配合加班
目前情況看起來會產生兩件事

1.原本靠加班來賺錢的人薪水會減少(通常是傳產)
2.無法補足人力的公司要多請一些人(公車司機.鐵路.航空.服務.傳產等等)

所以應該是會提高就業率 當就業率高的情況下
應該能有效的提高薪資(這道理你懂得)

看來應該是雙贏 政府跟勞工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__________________

浩瀚無垠的宇宙、不停前進的人類、
永無休止的爭鬥。 不管是以往的歷史,
或未來的展望,是已知,是空想,
只有一件事實存在──
「人類永遠無法自歷史的教訓中學得任何教訓」
舊 2016-07-27, 09:3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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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2離線中  
MPEP
*停權中*
 
MPE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64
這種事情交給奧貝斯坦去煩惱就好
 
舊 2016-07-27, 10:2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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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EP離線中  
x1013 PRO
New Member
 
x1013 PR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引用:
作者tnt2
其實我想到的是
如果放假規定死了 變成無法強迫或配合加班
目前情況看起來會產生兩件事

1.原本靠加班來賺錢的人薪水會減少(通常是傳產)
2.無法補足人力的公司要多請一些人(公車司機.鐵路.航空.服務.傳產等等)

所以應該是會提高就業率 當就業率高的情況下
應該能有效的提高薪資(這道理你懂得)

看來應該是雙贏 政府跟勞工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大哥大哥
勞基法有規定正常的工時喔
所以表示加班就是不正常
不正常本來就是突發狀況偶而為之
怎在台灣變成正常呢?
這一切都是資方為了節省聘請員工的成本
跟政府一起欺騙國民的天大謊言
加班究竟是勞工賺到還是資方賺到
請各位深思吧
回到週休2例的問題
真的不能加班嗎?
少騙人了
勞基法第32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有看出問題嗎?
一天含正常上班,不可超過12小時,也就是一天可加班4小時
一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可超過46小時
假設真的實施週休2例
一個月差不多上班22天
一天加班2小時,一個月就44小時
一天加班3小時,一個月就66小時
都超過法定的加班工時了
所以說呢
一切都是資方跟政府聯手欺騙勞工的謊言
偏偏就是有人信
__________________
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舊 2016-07-27, 10:4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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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離線中  
campbells
Basic Member
 
campbell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2
之前看日本節目問來賓
長途巴士的司機工作時間到了該怎麼辦
答案是下面放行李的地方有隔一個小空間
大概是盤腿坐還得彎著腰的高度
裡頭有床、電話、電視等生活必需品
裡頭躲著另一個司機
時間到就換手繼續開
這樣還是被日本人說是 “血汗” “移動棺材”

可是台灣的司機連棺材都沒得躺只能不停地開
還有資方跳出來說沒辦法加班薪水就不夠用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6-07-27, 10:5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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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bell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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