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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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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誰的自主?
所以要簽之前,連財產都先預設分配(也就是活著的時候不肖子就拿不到),不然簽了也沒用。
==================== 《網友觀點》 – 2016年6月3日 下午2:05推薦11作者/王祥 在過去只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安寧條例)」的時候,臨床上,我們會遇到一種狀況,長期受慢性病煎熬的病人獨自住院,住院期間向醫護人員表示想簽DNR(拒絕心肺復甦、或拒絕維生醫療),但在目前DNR意願書要求兩位見證人、且須填寫身分證字號等要求下,找不到願意負擔此責任的見證人,家屬在這段時間也從未到院訪視。 等到病危時,醫護人員想依病人意願予以善終,在此時出現的家屬若表示要求「積極治療」否則將訴諸法律,在病人已經明確表示自身意願的狀況下,此時法規原本的美意,反而成為一堵高牆,讓醫護人員無法給予病人「安寧」,也讓再次甦醒於管路裡的病人,在憤怒與無力抵抗下,走完最後一程。 所以,當今年初看見「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施行的相關新聞時,筆者是十分雀躍的,滿心以為在2019年1月6日以後,病人即可為自己預立醫囑,醫護人員也可依照病人意願給予支持。再加上過去一兩年內,許多縣市通過同性伴侶註記,病人自主權利法似乎也擴大保障了所謂「關係人」在醫療參與中的實質權利,有開創亞洲地區尊重病人自主先例之姿,讓人與有榮焉。 然而,仔細閱讀之後,筆者不禁啞然,發現在以「病人自主權利」為名底下,似乎並非真以「病人自主意願」為依歸,也未能擺脫傳統價值觀的束縛。 例如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關於預立醫療決定的要示規定,這次除了還是須要兩位見證人或經公證之外,並以法律明文要求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要在場參與諮商,比起過去安寧條例簽署DNR意願書只有更高規格的要求。 在急重症醫學場域,醫護人員能把握在病人「清醒」時探求他們的自身意願,就已經有一定的挑戰性了;既然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何在探求病人自主意願的同時,又增添讓病人可能無法自主表達的限制?在一般狀況裡,醫療團隊本來就會多方了解與評估,視情況安排病人與家族一同參與討論。在多數情況下,這有助於醫療決定的形成,但不表示對「每個病人」都適用。甚至在有些狀況裡,有必要將家人暫時隔開,方能探究病人真實的意願。因此,這些應該保留給醫療團隊依倫理層面進行專業裁量,而不是以法律硬性規定。 另外在過去醫界曾遭到部分人士攻擊過於強調要以「血親」簽署同意書,未能尊重非婚姻伴侶、同居人、密友等對於病人的重要性;此次病人自主權利法看似針對此點進行規範,以「關係人」一詞,將他們的醫療參與權明文予以保障(聽取病情、簽署同意書)。 但在這次「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的規定裡,明文將「受遺贈人」、「或其他因病人死亡獲有利益之人」排除在外,不得擔任醫療代理人。或許立法者認為已透過「關係人」一詞將非婚姻伴侶、同居人、密友納入醫療參與圈裡,但卻忽略了國內尚未有「伴侶法」或相關法規保障這些人的身分,伴侶不具有民法裡法定的繼承身分,在遺產的分配上,僅能透過如「遺贈」的方式保障。在面臨重大醫療決定時,如果病人想委任伴侶成為自己的「醫療代理人」,在目前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架構下,尤其是老年伴侶,很可能因同時具有「受遺贈人」的身分而不能擔任醫療代理人,但其他與病人可能早就沒有往來的、法律裡規定的繼承人們卻沒有這些限制。 同樣地,當病人尚有意識、也願意預立醫療決定時,又回到傳統依「血親」為主的模式。已經經過公證的醫療決定,仍然須要在「二親等內親人」參與下才能生效。試想,一般人縱使面臨大限之日,自書遺囑本來就具有效力,若是事先採取公證遺囑,更能保障遺囑被遵循的效力,除了特留分規定外,當事人享有絕對的自由;但在預立醫療決定時,即使已經公證,都還無法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裡的高規格要求,豈不是讓人疑惑? 因此,在這些規範方式下,很難讓筆者覺得是在保障「病人自主意願」。對於臨床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即使清楚病人意願,但當病人與其「血親」家人關係不良時(親人都死亡反而單純),很抱歉,無論是「安寧條例」、或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都無法保障到病人自主意願,只因為傳統觀念把「血親」推定為對病人最好、最了解的人;但當事實非如此時,誰能來保障這些人的「自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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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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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以前預先簽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 到底還有沒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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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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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喔???
定的那麼機車講白了就是 醫護人員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利的結果,可能要面對後面那堆OOXX家屬、親戚、朋友的法律控訴 看現在動不動就一堆動手打醫護人員了 到時候真的聽病人的話放棄治療,肯定一堆被告的 於是要有更多道措施來保護醫護人員 然後 啥自主的都是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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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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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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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何不直接開放安樂死?!
拖到當事人無法表達意願是搞毛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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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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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了這新聞才知道,連做事都用做半套的角度在處理,鬼島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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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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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身,簽下了就沒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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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刷存在感,要想這麼多廢文出來發,我真是服了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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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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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實話 病人活著時候 家屬從來沒到醫院看過一眼 等到病危時才出現 萬一病人掛了 甚麼奇怪的醫療疏失控訴都出來 這就是目前現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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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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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萬萬不可 萬一開放安樂死 結果跑去使用的人卻是青壯年人(還有在工作,可以納稅的人們)佔絕大多數 那政府稅收肯定大受影響 就不能再蓋一堆館和辦活動了 那麼 可以靠蓋蚊子館和辦一堆活動來收回饋金的官員們豈不是財產也要跟著縮水 廠商賺錢的機會也大減 這些相關利益團體肯定不依的 ![]() ![]() ![]() 所以安樂死法案的阻撓者 至少就會有政府、廠商、靠慢性病藥大發利市的藥廠與醫療機構...... 要通過很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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