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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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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者,慣老闆是也,連競業禁止都可以拿來變相賺錢
企業濫用緊箍咒 工讀生也箝制
中時電子報作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5月30日 上午5:50中國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灣企業雇主愛用離職後競業禁止,壓抑員工轉職念頭,還能懲罰「背叛」員工,不少勞工為了留在擅長的領域討生活,只能忍耐接受,不光是高科技產業會用,甚至有連鎖手搖飲料店擔心配方外流,不付任何補償、就要工讀生簽下1年的競業禁止,但這些濫用行為現在都已經和《勞基法》抵觸。 在飲料店打工的張同學簽下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且雇主沒有約定補償、就要求他離職後1年內禁止到其他飲料店工作。張同學說:「我能打工的時間很瑣碎,可以選擇的工作不多,這樣簽下去不是就斷了後路?」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競業禁止新條文中,規定雇主要在員工離職之後,給予至少半薪補償,「這時候雇主就要來衡量,到底要不要禁」,如果要禁止、就要給至少半薪,如果不要付補償、那就要給員工自由;像飲料店老闆可能覺得付補償給工讀生不划算,就會取消競業禁止。 過去不需要給勞工補償,大到高科技產業如半導體、生技,小到麵包店老闆都愛用競業禁止。但去年底競業禁止正式入法後,科技圈即率先傳出換約潮,有些雇主把競業禁止細項從12項擴大成為241項,也有雇主把競業違約金從10倍年薪調整成50倍年薪,還有雇主取消薪資裡的「保密津貼」等,這讓在職的員工無法判斷該不該簽,「不簽好像會被當內鬼,但還沒離職怎麼知道合不合理。」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黃琦雅指出,雇主不能主張離職後的補償來取消在職的保密津貼,津貼屬於工資報酬的一部份,勞工可以申訴這種變相砍薪。 她進一步說明,未來判斷競業禁止契約是否有效時,除了《勞基法》規定外,也會考慮勞工是不是「被迫」簽訂,探討《民法》第247之1條顯失公平性,「像在試用期、或勞工想要保住工作而簽下,很可能就會被判無效」,呼籲雇主要拋棄過去習慣,應考慮在員工離職時再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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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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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不是有相對條件才能成立?
例如提供禁止期間的薪金之類的,不然叫人家喝西北風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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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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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也是看員工不懂好欺負
一堆工作薪水又沒多高,是能掌握多少東西 是要禁什麼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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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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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然後你簽了之後,慣老闆在想辦法讓你離職,接著就....嘿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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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風城
文章: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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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灌老闆 真要這麼絕 斷人生路 到時發生社會事件 就不要後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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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流系統全部到位,好好聽音樂,音樂好好聽。 ![]() 重機的奧妙之處,就是 在併排行駛、鑽車縫時,它視同機車… 在爭取路權時,它又視同汽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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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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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不需要講那樣多
找幾個個案 搞他媽的雞毛鴨血 日後 那些HR就會 明白告訴老闆 這樣幹的問題很大 怎樣雞毛鴨血? 沒約定 補貼金的 按薪水的15% 自簽署日 計算 已約定 補貼金的 最低不得低於10% 大家開心 那些公司寫罰則的 按罰則最高金額 每年10%去補貼 50倍年薪那家 的員工可爽了 每年多5倍年薪 此文章於 2016-05-30 06:06 PM 被 麵疙瘩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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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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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很想看到滅門案件 頭砍下來掛在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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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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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越南人屌 直接就殺老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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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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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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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這招贊! 重點是公權力必須硬起來, 老闆看到違法成本才會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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