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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412
又有電腦燒了~~~~

http://www.coolpc.com.tw/phpBB2/vie...=554519#p554519

又有電腦燒了~~~~準備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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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焦點是獅子大開口~~

燒掉的原因才是重點吧...不之到分析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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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0-23, 09:0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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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離線中  
pp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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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926
真的很誇張

以前只要促銷送東西 底下就一堆人在喊:
我早兩天買能不能補送

連早一星期 一個月買的也在喊 想要糖吃
 
舊 2015-10-23, 09:23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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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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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0
阿通伯以前代理某漢的產品
PTT有固定一群人推蠻勤的

後來應該是關係結束後
阿通伯只好自己找對岸的品牌
舊 2015-10-23, 09:36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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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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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其實 我是覺得就換新的, 賠償的部分廠商應該制定一套標準
言明如果發生甚麼樣的狀況, 可以獲得甚麼樣的補償
事情一開始就不需要這樣角力

單純只是換新的.....好像也不是很合理
事情可大可小, 萬一連房子都燒了 ....
之前在相機論壇聽過: 保固當然重要 不過就算讓你保固五年來說, 如果讓你一年免費送修五次, 你幹不幹?

歐美國家的高額賠償, 好像是在約制廠商, 但是長久來看卻維護產業 避免陷入劣幣逐良幣的狀況, 你可以借偷工減料 你可以減少QC成本 等等
不過 罰一次就讓你全都吐出來, 賠到倒貼

所以說 賠兩萬八 在台灣是:我不做你生意..........
是不是合理, 我持保留態度
當然不是說一定是偷料, 甚麼都有良率的問題, 只是我覺得一兩萬去和解"起火燃燒" 其實也不是大金額
舊 2015-10-23, 09:42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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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離線中  
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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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0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當初良興筆電標錯價1850元
後來賠償兩倍3700退還消費者
http://chinese.engadget.com/2009/07...shopping-issue/

所以此案開價還在合理範圍內
原價屋格局太小了
舊 2015-10-23, 09:49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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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離線中  
阿布拉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412
有可能是2W8模糊了焦點~~~~~

還好SA牌很多促銷都很殺~但不知道為啥我都沒下手...(迷之聲...家裡塞了很多新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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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0-23, 09:49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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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離線中  
悠遊網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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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86
看來只能循法律途徑解決.
舊 2015-10-23, 09:53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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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離線中  
pp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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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926
引用:
作者oodin.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當初良興筆電標錯價1850元
後來賠償兩倍3700退還消費者


何謂定金,即買方以成立契約為目的,向賣方給付一定價額之金錢。定金如正式交付成立後,如因可歸責於買方或賣方的情事,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是具有損害賠償違約金的性質。民法上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特規範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買賣雙方就價金及付款方式談妥,且賣方已收取買方給付之定金,其後如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予買方以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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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又不是定金...是現金交易

此文章於 2015-10-23 10:09 AM 被 ppoq 編輯.
舊 2015-10-23, 10:0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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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oq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只有一張機殼正面的照片, 不知道機殼側板是不是有貼易碎保固標籤?
畢竟買回去也幾天了, 是不是有什麼改裝行為也很難斷定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10-23, 10:12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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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oodin.
Power Member
 
ood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0
引用:
作者ppoq
可是這又不是定金...是現金交易


此案可視價金即為定金
因此才會舉良興一例

單純格局問題
高下立判
舊 2015-10-23, 10:17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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