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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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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二月幫老爸的車貼eTag,本以為很少上高速公路就沒事,
沒想到前幾天一查才發現去年六月有四筆異常,因為老爸確認沒上國道, 遠通網站似乎只能查詢,找不到申訴email或網頁: https://css.fetc.net.tw/CS/CS02010Traffic/TrafficQuery 高公局的加倍奉還網頁好像不管去年的事: http://etc.freeway.gov.tw/ProblemReport.aspx 請問去年六月還能申訴嗎?若的確可以,請問該到哪個網頁進行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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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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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公局說: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託執行法定職務,視同委託機關。 所以遠通業務執行需負相關國家賠償及民、刑事賠償責任。 請聯絡高公局要求返還溢收之通行費, 如果遠通和高公局都擺爛的話,你自己又很確信沒使用國道, 請直接到地檢署按鈴控告遠通高公局公務業務侵占。 另外遠通公司與其雇員是否屬於廣義公務員可適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公務員或貪污治 罪條例第 2 條後段:「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目前實務上未統一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 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 體或個人辦理。」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 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 機關。」就上開法條之規定可知,此等受委託行使行政機關權限之人,法秩序亦有高度要求其服從特別之義務 。 法務部認為收費非行使公權力不是公務員,參見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但是最高法院偏向認定為公務員,參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四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 但是你知道的,小百姓告官比較難一點,以上個人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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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苗栗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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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爸確認沒上路。 需要佐證才有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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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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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無法跟遠通靠腰說『請提出我有通過收費站的照片』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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