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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r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0
茶葉罐藏60萬 前交長收賄判囚8年定讞

還真慘..60萬關8年..
葉少爺一撞三命,關6年
東X集團320億元掏空案..關5年
.....
實在看不懂啊....越嚴重關越短就是了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7年前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收受廠商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約合台幣60萬)後,2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今天被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原判,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8年,並要追繳不法所得。全案定讞。

起訴認定,2006年8月,交通部辦理台鐵台北車站地下1樓到地上2樓商場招標案,郭瑤琪當時擔任交通部長,南仁湖集團則有意競標,該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正巧是她舊識,李清波請郭瑤琪協助他得標,又得知她兒子在外國讀書花費頗巨,於是指示兒子李宗賢,將2萬美元塞在茶葉罐內送給郭瑤琪。

檢調後來前往郭瑤琪住處搜索,僅搜到茶葉罐未找到現金,李氏父子坦承送錢(因不違背職務行賄無罪,均獲不起訴),但堅稱是好友間單純送禮,而郭瑤琪始終否認收到錢。檢方偵辦後將她依貪污罪起訴並求刑8年。

一、二審依李家父子證詞認定郭瑤琪有收錢,但兩萬美元可能是李清波為與郭瑤琪維持良好友誼,單純餽贈,雙方沒對價關係判郭瑤琪無罪。但無罪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為,郭瑤琪收下兩萬美元後,先在同年7月12日之前的某日,指示機要祕書探詢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可否與李清波見面、南仁湖公司有無投標機會等問題,但遭何煖軒拒絕,7月18日李清波親赴交通部陳情,郭瑤琪卻違反受理人民陳情正當程序,未指派專員處理也未製作紀錄,而直接和李清波面談。

隨後郭瑤琪接受李清波建議,2度在部務會報中指示台鐵重辦說明會,向有意投標的廠商釋疑,台鐵在招標截止日前,聯絡唯一有疑問的南仁湖公司,單獨為其舉辦說明會。更一審認為,李清波以兩萬美元賄賂郭瑤琪後,她以部長權限,1個月內密集多次幫助南仁湖公司,讓該公司事先得知變更招標條件,郭、李間確有行賄、收賄的對價關係,因此依職務上收賄罪改判郭8年徒刑。案經上訴,更二審仍判8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舊 2013-12-05, 05:2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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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r離線中  
鐵甲無敵金鐘罩
Junior Member
 
鐵甲無敵金鐘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怎麼會看不懂呢
朗誦下面這句就懂了
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12-05, 05:3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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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甲無敵金鐘罩離線中  
*停權中*
 
fgasfgas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公務員有貪污治罪條例
比普通刑法重
舊 2013-12-05, 05:36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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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Golden Member
 
a86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以勤的大腿上
文章: 3,187
她應該隨便拿個"藝術品".Ex:仿明清字畫,B級玉器,號稱大師的雕刻品
或是祖傳的傳家寶物,在以60萬元賣給對方.


藝術品的價格是隨"識貨人"喊價,這樣就不算收賄!
__________________
假如沒有妳的允許,不能說「愛」,
那麼,至少我可以說「喜歡」。
是的,我喜歡妳 這一回,不請求妳的原諒。

舊 2013-12-05, 05:42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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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628離線中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才60多萬就關八年...
014跟賴素如不知道會怎麼判???
不過他們兩人現在都老神在在沒在怕的樣子...
舊 2013-12-05, 06:0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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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離線中  
Basic Member
 
木玫瑰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15
老頭
來發表評論
舊 2013-12-05, 06:1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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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玫瑰離線中  
Golden Member
 
滄桑悠無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這樣就8年, 那ETC要關幾年?
__________________
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3-12-05, 07:0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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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離線中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收六十萬關八年,那,以同樣的標準,收兩百萬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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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賄 12年改判9月
2012年7月6日 上午5:30


引用:
暄騰一時的高雄捷運「公開六標」弊案,評決小組成員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取廠商二百萬元的賄款,洩露底標,一審被依貪汙罪重判十二年;但最高法院昨認定,他非《刑法》所定的公務員,因此被改依詐欺罪輕判九月定讞。

判決逆轉▲高雄市政府前工務局長吳孟德,因高捷弊案一審重判12年,但最高法院改輕判9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謝明祚攝) 此判決引起法界人士的討論,有人認為不符合人民「法」的情感,有人以為是法律規範不明。

高雄市政府在九十一年間,為辦理高捷「公開六標」工程,由前高雄市長謝長廷指派吳孟德(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周禮良(前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長)、委派鍾善藤(前交通部主任秘書)與高雄捷運公司指派的陳敏賢(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賴獻玉(前高雄捷運公司總經理)等五人組成「評決小組」委員。

評決小組成員吳孟德被查出,為使特定廠商得標,在開標當日,趁機以電話洩漏底標價給廠商,並於事後收賄二百萬元。高雄地院認定評決小組委員是受政府委託執行「公開六標」招標事務的公務員,將吳孟德、鍾善藤依貪汙罪各判處十二年、四年徒刑;另三名委員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被控圖利部分無罪。

但更二審認為,評決小組委員非公務員,將吳孟德改依刑法背信罪判刑九月確定,扣案賄款二百萬元沒收。而鍾善藤、行賄業者張志榮、木川良二都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雄捷運公司是在政府監督、管理及擔保下,以自己名義,利用自有資金、專業技術及經營理念,從事興建、營運,是「民營」機構,而「評決小組」成員,非屬公務員,不該當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推持原審判決,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法界人士認為,公務員的定義,法律見解分歧,但以捷運建設為例,評決委員若圖利特定廠商,興建工程因而有瑕疵,必影響公共利益,法院應採取從嚴認定。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12-05, 08:07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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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4343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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