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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達達叔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32
那位董小姐 必須判刑

那位董小姐 必須判刑

首先是在網路上幻想 自編劇情 一個便當文

為了自己想要紅 不斷捏造 幾天前 還接受媒體報導 信誓旦旦的說 是真的

還說便當店老闆 崩潰控哭之類的劇情

結果經過警方約談後

坦承「 聽來的」

我想
又是一個謊言

如果你坦白說 真誠的說

自己幻想的 自己捏造的 想要紅

這樣才會讓人認為你有認錯的誠意

沒想到 用一個「聽來的」 來帶過

這種人 必須判刑

因為他一個自己想要紅的幻想文

讓全世界認為台灣都是這般無禮 大大影響在國際的聲譽

讓菲律賓可以藉此大作文章
     
      

此文章於 2013-05-22 05:10 AM 被 達達達叔 編輯.
舊 2013-05-22, 05:04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達達達叔離線中  
Billy.l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5
引用:
作者達達達叔
那位董小姐 必須判刑

首先是在網路上幻想 自編劇情 一個便當文

為了自己想要紅 不斷捏造 幾天前 還接受媒體報導 信誓旦旦的說 是真的

還說便當店老闆 崩潰控哭之類的劇情

結果經過警方約談後

坦承「 聽來的」

我想
又是一個謊言

如果你坦白說 真誠的說

自己幻想的 自己捏造的 想要紅

這樣才會讓人認為你有認錯的誠意

沒想到 用一個「聽來的」 來帶過

這種人 必須判刑

因為他一個自己想要紅的幻想文

讓全世界認為台灣都是這般無禮 大大影響在國際的聲譽

讓菲律賓可以藉此大作文章

哪條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舊 2013-05-22, 06:52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illy.lu離線中  
機油大盤商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我認為此一行為必須判刑~~~

才能杜絕網路謊言的氾濫~~~

所以到現在 那種fb分享的 我一律保持懷疑~~~

包括在各大論壇也是一樣~~~

反正 網路上的討論已經不能完全盡信~~~

這次便當是一例 月月鳥是一例 太陽能高速公路也是一例~~
舊 2013-05-22, 06:54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機油大盤商2離線中  
兩隻馬
*停權中*
 
兩隻馬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黑馬、白馬
文章: 28
引用:
作者Billy.lu
哪條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公堂之上,幻想無罪
幻想是無罪,但是散播有沒有罪呢
舊 2013-05-22, 06:55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兩隻馬離線中  
Billy.l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5
引用:
作者兩隻馬
公堂之上,幻想無罪
幻想是無罪,但是散播有沒有罪呢

政治人物當初做的承諾,沒做到,有沒有罪?

藝人家務事講一套,做一套,有沒有罪?
舊 2013-05-22, 07:03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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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lu離線中  
Million
*停權中*
 
Mill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很好,依此標準繼續下去

幻想 自編劇情 一個台灣逆風高飛發達文

馬英九也要被抓去判刑跟陳水扁一起關到死
舊 2013-05-22, 07:03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llion離線中  
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當初的出發點

可能

理智看待菲船事件

不要傷及無辜,殃及池魚


一碼歸一碼,分開看待,理智處理

....
舊 2013-05-22, 07:09 A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d640801離線中  
不要問
Master Member
 
不要問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引用:
作者兩隻馬
公堂之上,幻想無罪
幻想是無罪,但是散播有沒有罪呢

散播都是霉體/觀落陰的錯
__________________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舊 2013-05-22, 07:17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不要問離線中  
1981年次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9
不說聽來的~怎麼下莊?
請google關鍵字 "名嘴 胡忠信 火車站 聽來的"
說自己幻想杜撰的,搞不好被判刑的機率還比較高
舊 2013-05-22, 07:22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1981年次離線中  
MrHermes
*停權中*
 
MrHerm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刑法

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ㄧ般而言,散佈於眾不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某些特定多數人能知悉而足以造成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實皆可算。

---
不知道行不行?
舊 2013-05-22, 07:23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rHerme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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