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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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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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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律師也太扯, 是真的不懂法條
還是明知道會輸也只管收錢辦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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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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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條文有點怪,要是拿吸管(器物)放入他人口腔,也是屬****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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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萬無一失的防呆機制,因為呆子們總是創意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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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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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下面連結內容來看,那個法官比較有問題吧?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53287 婚外情的****、肛交行為能否構成通姦罪? 文 / 劉孟錦律師【台灣法律網】 一、案例事實 屏東縣一對男女在旅館共宿,被女方丈夫報警捉雙,但兩人否認有性行為,只承認女的為男的****,男的並有洩精,承辦檢察官懷疑雙方狡辯,把現場查扣的衛生紙送驗,證實確無女性下體內分泌物,因為刑法通姦罪要有性行為才能成立,而****不算性行為,只好處分不起訴,當事人再議,二審仍維持原處分。檢察官說,通姦罪不處罰預備犯及未遂犯,對於上述情形,他不是沒有懷疑男女曾有通姦過,只是被捉**的時候,兩人只口交,並無性行為【註一】。 二、學說見解 婚外情的****、肛交行為能否構成通姦罪?學者間有不同之見解: 甲、肯定說 採肯定說者認為刑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將「姦***」修改為「性交」,並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性交之定義,擴大性交之概念,將口交、肛交之行為認係性交,故口交或****應認其為通姦行為。 乙、否定說 否定說者認為,刑法修正前,口交係屬*****以外之猥褻行為;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亦同時修正刑法第二四○條、第二四一條、第二四三條、第九八條、第三百條等條文,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姦***」,修正為「性交」,而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或「相**」則未同時修正,顯係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肛交。故口交或****並不屬於通姦行為。 學者甘添貴教授基於解釋論及立法論之立場,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或「相**」,既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同時修正,得認為係立法者「有意的沈默」,而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之「法外空間」,且通姦罪屬於「無被害人之犯罪」,實有加以除罪化之必要。因此,如將口交或****認其不屬於通姦行為,則因通姦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達到除罪化之目的,故比較言之,應以否定說為妥【註二】。 三、法院實務見解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中,曾就法律問題:甲男係有配偶之人,乙女亦明知甲男係有配偶之人,二人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於台北市內湖區某處進行****,請問甲男、乙女是否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罪及相**罪?其討論意見,有下列二說: 甲說:成立通相**罪。 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依刑法前開條文之規定,甲男、乙女所為之****行為,即合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之所謂****行為,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係指和姦,姦***係指異性不正常之****,則甲男、乙女所為****既屬****,即應分別成立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及同條後段之相**罪。 乙說:不成立通相**罪。 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和姦係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行為;姦***係指男女交媾行為,而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前,口交係屬*****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之色情行為。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之定義,亦同時修正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為猥褻之行為或『姦***』」修正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修正後刑法之「性交」範圍較「姦***」為廣,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與修正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惟該章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姦***」均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同時修正,而同章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或「相**」則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顯係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或相**,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是本件甲男、乙女之****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罪。 上述兩說,經討論表決後,最後採取乙說,認為基於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原則,認為****仍不構成通(相)**罪,以免入人於罪【註三】。 四、檢討與省思 依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的定義,除性器之插入行為外,尚擴大到****、口交【註四】及異物插入等性侵入行為,現實生活上例如婦產科醫師以手指、醫療器具對婦女病患進行內診,即符合「性交」定義,故婦產科醫師進行內診常被戲稱為「進行****」;另有學者提出有些調皮國中男生用手指和男同學玩「童子拜觀音」遊戲,亦有可能觸及性侵害問題。為避免類此醫療正當行為遭誤解及產生犯罪與否之爭議,刑法於二○○五年一月七日立法院通過(二○○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再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的定義修正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此修正條文較為嚴謹,實值贊同。 按婚外情的「口交」、「肛交」行為,是否構成通(相)**罪?涉及「通姦」定義的範圍。依前述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認為****屬*****以外滿足****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相**罪。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法官不能造法或擴張解釋,吾人就法論法,該決議並無不妥,以免入人於罪,且如將口交或****排除在通姦行為之外,則因通姦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逐漸達到除罪化之目的【註五】。 另行政院於二○○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二七五九次會議通過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婚效力、裁判離婚原因及其效果),鑑於現行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與人通姦者」,因實務運作上證據認定不易,為配合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用語,並期同性間之性行為亦得涵括,而排除被強制****之情形,爰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以利適用,至「性交」之涵意,則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定之【註六】,應予注意。 註一:聯合報,何謂通姦 房中情纏綿 庭上法難斷─用口解決算不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7版。 註二:甘添貴,「妨害婚姻與口交通姦」,台灣本土法學,第四十二期(二○○三年一月),頁149-150。 註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七號,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九十二年七月)第 311-313 頁。 註四:美國伊利諾州上訴法院曾判決:一名控告前醫生女友趁口交時「竊取」他精子而用以懷胎的男醫師可以「精神損失」為由提訴,但是原案中的「竊盜」與「詐欺」罪嫌不成立,原因是精液乃性行為中的「贈與」,一種施者與受者間絕對且不可撤銷的物權轉移,且雙方也未合意交付物必須應要求而歸還,而將全案發回下級法院更審。中國時報,口交留精產子 男告女竊盜詐欺,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A14版。 註五:甘添貴,「妨害婚姻與口交通姦」,台灣本土法學,第四十二期(二○○三年一月),頁150。 註六: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實錄--重婚效力、裁判離婚原因及其效果部分,二○○二年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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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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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條文是沒錯的,強制****是將以往通姦罪給擴大,有包含以下態樣 1.性器對性器 1.肛門對性器 2.性器對肛門 2.肛門對口腔 3.性器對口腔 3.肛門對肢體 4.性器對肢體 4.肛門對物 5.性器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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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1 您的住址: TW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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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來要上幾堂大學法律課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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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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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如此, 長知識了 學起來, 已婚男性很受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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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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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到底要不要廢除了???
無聊的法條 定這麼多有意義嗎? 就民事處理掉,要賠錢要離婚不就好了 不爽打小三砍小王在變刑事案不就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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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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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假道學真的很誇張,肛交算還可以,連口交也算就太過了,連柯林頓都說「口交不算性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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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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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錢可能錢也拿不到
判離婚,女方可能會吃虧很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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