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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古代法律機關對和奸案會議節錄

案情提要:杜縣有一女子(甲),受其婆婆(丁)提告,據說丈夫死後尚未下葬,卻與其他男子(丙)在停棺後面房間和奸,官府到現場僅逮捕女子歸案,未能以現行犯緝拿男子。

判決經過:由於犯行與罪名難以論定,因缺乏相對人(丙),難以論**;經廷尉、廷尉正、延尉監、廷史等三十名官員集體開會決議,初步結論,應以觸犯「次於不孝」和「敖悍」二罪論刑。

(中間引用律令及解釋從略,雖然是議事紀錄主要部分,但是尋章摘句非常枯燥無味。)

罰名「不孝」為死刑(棄市)、罪名「次於不孝」則肉刑(黥刺)及勞役(修城或舂米)、罪名「敖悍」,保全身體意味免肉刑。本案甲為女性,免肉刑,所以應為舂米勞役(完為舂),準備通知杜縣執行。

轉折:會議即將結束,還有一名遲到的廷史(申)後來加入會議,提出反對的看法,以下為精彩的七次詰問:



廷史:請問讓父親三天沒飯吃,兒子該當何罪?(活人要吃飯)

廷尉等回答:該處以「不孝」,死刑(棄市)。



廷史:對已死的父親,三天未上香祭拜,兒子該不該論罪?(當時以為死人可聞香火)

廷尉等回答:無罪。



廷史:兒子不聽在世父親的教導,與不聽已死父親的教導,哪個罪重?

廷尉等回答:不聽已死父親的教導,法律未規範論罪。



廷史:妻子自行改嫁,是在丈夫活著的時候罪重?還是丈夫死去時罪重呢?

廷尉等回答:若丈夫還活著,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改嫁及娶她之人,均要論處以肉刑服勞役;若丈夫死去,婚姻關係消滅,妻子改嫁或娶她之人,皆無罪。



廷史:欺騙活著的丈夫,和欺騙死去的丈夫,那一個罪重呢?

廷尉等回答:騙死人,沒罪。



縱使丈夫在世時,官吏接獲舉報前往抓捕,卻未能當場逮捕,如此程序是否能構成論罪呢?

廷尉等回答:不能論罪。



廷史總結:廷尉等意見,都以為欺騙死父,比欺騙生父,其罪行較輕。侵犯健在的丈夫,比侵犯去世的丈夫,行為的惡性程度嚴重。既使丈夫在世,官吏若未以現行犯逮捕,罪名都不能成立,更何況丈夫已經死了,因此本案判決處以舂米勞役之刑罰,難道不是過重了麼?

廷尉回答:「的確不恰當。」

感想:

一、成文法的精神在於「法律有規定的地方,一定要依法辦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地方,不能擅自擴大解釋。」

二、程序不合法,罪刑便不成立。

三、不以死者為大,反而用生父優於死父立場,邏輯上「舉重以明輕」,追究明文內涵之權利與義務。

四、執法者也能體現出集體合議、條文適用允當與解釋,而且不在於官大有道理。從容忍下屬意見,而且接納異議,甚至推翻原有判決。已是現代法官判刑失當,輿論嘩然不服,所應值得學習。

五、甲乙丙丁應不是當事人本名,原來古代已注重個人資料保護。
     
      
舊 2013-02-08, 09:3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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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離線中  
jays07kim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好地方
文章: 3
引用:
作者Irvinson
案情提要:杜縣有一女子(甲),受其婆婆(丁)提告,據說丈夫死後尚未下葬,卻與其他男子(丙)在停棺後面房間和奸,官府到現場僅逮捕女子歸案,未能以現行犯緝拿男子。

判決經過:由於犯行與罪名難以論定,因缺乏相對人(丙),難以論**;經廷尉、廷尉正、延尉監、廷史等三十名官員集體開會決議,初步結論,應以觸犯「次於不孝」和「敖悍」二罪論刑。

(中間引用律令及解釋從略,雖然是議事紀錄主要部分,但是尋章摘句非常枯燥無味。)

罰名「不孝」為死刑(棄市)、罪名「次於不孝」則肉刑(黥刺)及勞役(修城或舂米)、罪名「敖悍」,保全身體意味免肉刑。本案甲為女性,免肉刑,所以應為舂米勞役(完為舂),準備通知杜縣執行。

轉折:會議即將結束,還有一名遲到的廷史(申)後來加入會議,提出反對的看法,以下為精彩的七次詰問:



廷史:請問讓父親三天沒飯吃,兒子該當何罪?(活人要吃...


請問這是從那邊得到的資料呢?
 
舊 2013-02-08, 09:5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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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s07kimo離線中  
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張家山漢墓竹簡
舊 2013-02-08, 10:08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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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離線中  
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張家山漢墓死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自1985年起開始公告竹簡內容,至今仍未有人能認清所有含義,墓主亦不詳。

其部分原文如下:

故律曰:死□以男為後。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
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甯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
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
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
皆曰:律,死置後之次,妻次父母;妻死歸甯,與父母同法。以律置後之次人事計之,夫異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喪資,當次父母如律。妻之為後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敖悍,完之。
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奸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
今廷史申徭使而後來,非廷尉當。
議曰:當非是。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等曰:當棄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塚三日,子當何論?廷尉轂等曰:不當論。
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轂等曰:不聽死父教,無罪。
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轂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娶者無罪。
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轂等曰:欺死夫,無論。
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校上,何論?轂等曰:不當論。
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於侵欺死夫,□□□□□□□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乎?轂等曰:誠失之。
舊 2013-02-08, 11:02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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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離線中  
bikes
Advance Member
 
bik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北縣新店
文章: 434
引用:
作者qneb
引用文詞,請註明出處或給連結。

古代都懂保護個人資料,到現代更應懂得保護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著作人死後50年,無著作權保護效果,不用逢影開槍吧
舊 2013-02-08, 11:1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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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kes離線中  
wpccj64
New Member
 
wpccj6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7
引用:
作者qneb
引用文詞,請註明出處或給連結。

古代都懂保護個人資料,到現代更應懂得保護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同意應標示出處

但是著作權的保障僅至作者過世後50年,你的論述並不適用於此例
__________________
沒有萬無一失的防呆機制,因為呆子們總是創意無限
舊 2013-02-08, 11:2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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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ccj6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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