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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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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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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_g_h1121
就在剛剛,我收到檢察官寄來針對我媽騎機車被人自後方以自小客追撞受傷後,卻對肇事者予以不起訴處分的處分書了。
我爸當時騎車載我媽,在機車停等區等紅燈時被某陳姓駕駛開自小客自後方追撞發生車禍,我爸人沒事,但我媽被撞倒地後胸部挫傷腳部受傷都有驗傷證明可稽,該陳姓肇事者經員警當場做酒測後也證實的確是酒後駕車,但問題是酒測值只有0.06毫克。
現在問題就出在這邊。因為酒測值只有0.06毫克,不到交通安全規則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的標準,所以檢察官就以酒測值僅0.06毫克,且肇事者是於案發前一日9/21晚上11:30在酒吧喝酒,而發生車禍時間是在隔日9/22早上7:30為由,認為其喝酒與其肇事行為並無關聯,加上肇事者的酒後生理平衡檢測亦無不合格的情形,所以認定其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因而給予陳姓肇事者關於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處分。
小弟現在的問題就是,如果酒後肇事的刑責因為陳姓肇事者的酒測值未超過標準...

要有概念 一個是民事(賠償-->告訴乃論) 一個是刑事公訴(酒駕>工共危險)....
舊 2007-11-16, 08:11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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