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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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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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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自己的權益自己要主動去了解
很遺憾,在這件事情上居然還有人替資方說話!
也難怪勞基法修法會越改越對勞方不利
因為在某些人眼裡,在台灣身為勞工是很爽的一件事

我以前待過的一間公司
他們處裡遲到的方式是
有15分鐘的緩衝時間
也就是超過15分,才算遲到
但是有一天開始,緩衝時間取消
神奇的是,公司104 徵才內容上
還是寫原本最早的每月每日15分鐘的上班緩衝時間

剛好我們公司有個人就是經常性遲到
幾乎每天都會遲到個幾分鐘
然後呢,公司就會要求遲到如果低於一小時
就要請一小時事假
意思就是只要遲到一分鐘,就請你請假一小時
我知道這件事情後
很快就去詢問為什麼不能只請遲到的那幾分鐘就好?
(勞基法有規定,請假可以這樣請)
人資只說這是"公司規定"
我說勞基法有規定可以這樣請假
還是回我說那是"勞基法",公司的"規定"就是這樣
收到同樣的說法後,我就沒有繼續爭執下去
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沒有甚麼模糊的地帶
所以就直接跟勞動局檢舉
後來請假就可以以分鐘為單位

這整件事情,苦主都不是我
只是在這樣的環境
我覺得人人都該有人飢己飢,人溺已溺的自覺
不然你就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
真的千萬不要覺得別人的事情跟自己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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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9-01-20, 12:40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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