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3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黃俊華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hInfo=&courtid=

(二)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審酌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被害人於死,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惟經慎重衡量上訴人平日生活狀況正常,無任何前科紀錄,可知其平日素行良好,並非慣於使用暴力或犯罪成習之人,亦非具反社會性格之人,且上訴人於偵查中曾坦認本件殺人犯行,並深感懊悔、自責,表達悔意,於原審亦坦承大部分犯行,........足見其尚非良心完全泯滅之人;再者,上訴人係因與被害人之情感糾葛,致一時失去理智而為此殺人犯行,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

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

這就是我國法官斷案的的智慧,書寫判決文的水準!

鄉民的主觀憤慨,法官的客觀專業,我寧願選擇鄉民的主觀憤慨。
舊 2017-12-11, 12:34 AM #1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ek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