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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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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7
文章: 44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我是說對這種定義不清的, 改重判, 沒甚麼好高興

例如, "為美國發展組織", 改重判, 需要高興嗎?
可是這次修法也涵蓋到美國阿

三讀條文指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外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難道這個外國不包含美國?
舊 2019-06-19, 05:21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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