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0
以下引自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怕被唬的話直接先拿這兩條出來,條伯伯應該就不至於亂搞了....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7-11-23, 09:07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