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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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捐錢、有力出力,這是民間可快速支援公益的方式,當然訂定法律條例就是為了怕濫用"愛心";
法律是人訂的自然就會有盲點,正好上述2個CASE(黃光芹、賈永婕)可以作對比,2者都是公眾人物,都是以個人做為號召募資購買物資提供"醫療單位",
"
黃"因[公益勸募條例]遭"衛服部"調查、"
賈"遭"衛福部長"表示不在[公益勸募條例]範圍內。
個人想討論以下問題:
1.由網路媒體的報道得知"
黃"除了募資購買物資(冷氣)還有捐款,"
賈"是募資購買物資(HFNC),
如以"公益"為出發點,個人認為2者都是要申報政府單位核准募資。
2."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天表示,私下揪團捐贈,不在公益勸募條例限制範圍內。",
不了解"私下揪團"的定義如何判定?
"
黃"的協助者有公司行號,"
賈"的協助者有上市公司
PS
還請法律界的站友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