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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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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6
引用:
作者morphine0821
http://lawinfo.lmcc.fju.edu.tw/Q&A/civil/civil_tort/civil_tort03.htm

3. 昨晚我們騎著機車,被一台原本在路邊而快速切入的車輛撞上,我和我朋友在瞬間被拋至空中再落下,那輛車很可惡的馬上高速離去。所幸我記下車牌後至警局備案。請問:那駕駛人應算肇事逃逸是不?他後來有至警局願私下和解,我是否可以要求他精神賠償?即使他願私下和解,若條件我不接受,應該還是可以告他是不是?



1. 所謂「肇事逃逸」只是一種社會慣用的語句,應指行為人對於因自己故意或過失所導致他人損害後,唯恐被人發現而逃離現場。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生一定結果危險,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所以肇事逃逸之人必定對於其危害行為需負責任。

2. 依你所述,該車駕駛是否需負任,應視車禍的責任歸屬。若因該駕駛之故意、過失至車禍發生時,該駕駛應負救助義務,未為救助行為即離去,則可能...


這篇內容大有問題。

首先肇事逃逸罪是明文規定於刑法185-4的罪名,這可不是什麼社會慣常用語。

其次,肇事逃逸依現行實務見解,不論動力車輛駕駛人是否應當為肇事原因負責,均當停留於現場,協助救助傷亡者,只要現場不顧而去,無論是否應為肇事負責,均成立該罪。

最後,十五條規定的是不作為犯,但是所探討的案例卻是作為犯,不論故意過失,均無十五條之適用。
舊 2007-11-14, 02:12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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