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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林洲民所發出六點聲明:
1.懇請再次詳讀「七項基準」,這些事關公共安全的基準是任何以性能式法規審查的任何
公共工程都須要審查及討論的。
2.懇請誠實的對社會大眾明說:遠雄公司在101年1月核准的防火避難性能認可只有C棟是
以性能式設計審查,在3年4個月之後(105年5月)才向台建中心提出ABCDE棟全部要求
以性能式設計審查。市府要求7項公安全區避難審查原因在此,於法有據!
3.市府在104年5月14日在工地現場發現遠雄公司擅自在影城棟拿掉了12座逃生梯,商場
棟拿掉了4座逃生梯,這是相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但是,趙藤雄7月27日接
受「54新觀點」訪問時明言:「沒有這回事」,也說:「怎麼有可能樓梯會消失,所以他
(指林洲民)講這個話,實在是真的太聳動」。趙先生,17座逃生梯的確憑空消失了,請
明查,千萬別被「矇蔽」了!
4.懇請再次清楚的了解遠雄公司多次對外聲稱102年4月都審已經核定及102年5月建照圖
已經核定的真相。郝市長核准都審的公文以及建管處核准建照變更的內容都寫得字字清
楚,請詳閱!
5.事實就是那麼清楚,當遠雄公司在101年3月取得建造執照之後,旋即拿掉17座逃生梯
違法施工。另,自從104年7月台灣建築中心重新啟動性能式法規審查之後,趙藤雄本人
是否知道遠雄公司已經在審查過程中,主動的加回8座逃生梯。為什麼?這是因為,遠雄
公司擅自由已經核准的「C棟性能式法規審查」增加到「ABCDE棟性能式法規審查」的範
圍,緣此,必須檢討全區都 市 避難防災及審查。這是全國皆然的標準!
性能式法規仍然在審查程序中,尚未通過。
6.你(指趙藤雄)多次對著媒體說我(指林洲民)「說謊」,也多次對著鏡頭公開說干預
台建中心審查,再一次把去年六月到十月之間,市府、內政部營建署、台灣建築中心的往
來公文公告於本文內。



【第一點:七項標準】,並非審查建照的規定項目,依照建築法的話,不該拿來當停工依
據。所以林先生應該已經違反建築法第34條:

建築法 第 34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
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
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
起造人負擔。

1.大巨蛋BOT案,建物產權是遠雄的,50年後才無償轉給市府。

2.追加沒見過的安全規範,不是地方政府的權責。
建築法 第 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
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3.房子蓋到一半,硬要追加規範,依法依合約大概是政府要賠錢給廠商。
建築法 第 59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
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
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起造人因前項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時,【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
對該建築物拆除之一部或全部,按照市價補償之】。

【第二點:避難審查】,那是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來做,
在大巨蛋案是委託台建中心。這不是由北市府來審查的,北市府根本沒有足夠的專業。

建築法 第 34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
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
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
起造人負擔。

1. 結構有沒有問題,是結構技師簽證,這些政府都沒有足夠專業去審。林洲民誤以為要
建築師簽證是沒看過建築法 第 13 條

建築法 第 13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2. 在102年5月北市府核定的1300張圖就沒有林洲民先生講的這些樓梯。北市府是在1300
張藍圖上蓋了章的,遠雄才用來施工。蓋章的圖例可以參考以下新聞裡的照片:
http://news.ltn.com.tw/photo/local/paper/675885

而且北市府會確認變更之處依法收取規費。北市府既然蓋了章,一定是對過了變更之處才
收規費的。

建築法 第 29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
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
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
費】。

3. 逃生需求不是在建造過程中去審的,是在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的時候審的。樓梯數目
市府覺得不足,是扣使用執照,而不是停工。

而樓梯數目根本不是逃生問題的最重點,是很多項check point的一項,根本不該拿來當
停工藉口。

樓梯數目就算減少,容留人數少一點也能不會有逃生問題,可以發使用執照的;
樓梯數目就算都沒有變,沒有逃生標示/緊急燈光/滅火器灑水器等消防設備的話,也是會
有逃生問題拿不到使用執照的。

所以減少樓梯數目不見得都錯,樓梯數目沒變不見得都對。樓梯數目的對錯,在蓋的過程
中是看不出來的,要考慮容留人數和消防設備等很多因素才能下定論。

全文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780870
舊 2016-10-01, 08:10 AM #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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