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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phine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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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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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9
http://lawinfo.lmcc.fju.edu.tw/Q&A/...ivil_tort03.htm

3. 昨晚我們騎著機車,被一台原本在路邊而快速切入的車輛撞上,我和我朋友在瞬間被拋至空中再落下,那輛車很可惡的馬上高速離去。所幸我記下車牌後至警局備案。請問:那駕駛人應算肇事逃逸是不?他後來有至警局願私下和解,我是否可以要求他精神賠償?即使他願私下和解,若條件我不接受,應該還是可以告他是不是?



1. 所謂「肇事逃逸」只是一種社會慣用的語句,應指行為人對於因自己故意或過失所導致他人損害後,唯恐被人發現而逃離現場。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生一定結果危險,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所以肇事逃逸之人必定對於其危害行為需負責任。

2. 依你所述,該車駕駛是否需負任,應視車禍的責任歸屬。若因該駕駛之故意、過失至車禍發生時,該駕駛應負救助義務,未為救助行為即離去,則可能為「肇事逃逸」。但如果,車禍的發生是由你的故意、過失所導致時,該駕駛並無救助義務,離去即非為「肇事逃逸」。

3. 關於車禍所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應分為刑事與民事兩方面:

(1)關於刑事方面:依所述事實,你應僅受輕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該車有過失撞傷你們後,因為未及時將你們送至就醫而導致傷害擴大,就此傷害部份(如輕傷變重傷部份),依前述行為人對結果(重傷)之危險,有防止的義務,對於此一結果行為人應負故意或過失責任。惟依據刑法第二八七條規定,對於普通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故必須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行為始受追訴。

(2)關於民事方面: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第一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責任又可以分為「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種,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於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負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需注意受害人是否亦有過失,依照民法二百十七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3) 所以他方(肇事者)所提之和解除非附有撤回告訴或捨棄告訴者外,對於和解契約之成立只對於民事賠償上達成合意,仍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與接受和解條件與否並無關係。
舊 2007-11-14, 02:0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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