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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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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好像沒貼完,幫補充...

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
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
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
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
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
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
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
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
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
「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
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
(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
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
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
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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