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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少數法律是完全屬地主義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rticle_id=62608

有關人的效力

  針對法律有關人的效力,學說上不外有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係指法律適用所有居住於本國領域內的人,不論其為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屬人主義則指法律適用於所有具本國國籍的人,不論其居住於國內或國外。惟屬地主義之法律不適用於非居住於本國領域的人,以及屬人主義之法律不適用於非具本國國籍的人,就人民權益的保障觀之,均有不足之處,故我國乃採行折衷主義。茲以刑法為例說明如下:

  (1)在屬地主義方面,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其是否具有本國國籍,均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2)在屬人主義方面,對於某些特殊身分或特殊犯罪,即便行為人的犯罪地不在本國領域內,只要行為人具本國國籍,亦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3)至於有關保護主義及世界主義方面,此二者亦屬折衷主義的一種。申言之,保護主義係基於保護本國法益之考量,對於侵害本國或本國人民利益之犯罪,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世界主義係基於保護人類利益之考量,只要其所實施的犯罪屬違反人道或侵害人類利益的行為,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亦不問其所侵害者是否為本國或本國人民之利益,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惟前述有關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的效力分類,前者係以國籍為標準決定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法律效力所及的對象),後者係以地域為標準決定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折衷主義則係兼採前後二套標準決定法律有關人的效力。另外一種有關人的效力分類,尚可區分為只於一般身分生效適用的法律,以及只於特殊身分生效適用的法律,一般法律多屬前者,後者例如陸海空軍刑法等即屬之。倘若同一事件於特殊身分同時存在此二種效力不同的法律時,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規範特殊身分的特別法即應優先適用於規範一般身分的普通法。
舊 2019-06-18, 01:4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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