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NCK
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外行人就是外行人。
很多事情就是要利用起訴來釐清門道,並以判決書的形式公開的大眾知道這幾人究竟在搞甚麼鬼。
該文中已經寫清楚了:『王炳忠等人自2014年5月起被與周泓旭吸收,涉嫌收取國台辦資金成立「星火祕密小組」、「新中華兒女學會」,在台發展共諜組織。王統籌運用陸方資金,與林明正、侯漢廷分工負責不同平台,由周泓旭為窗口,向陸方彙報成果。』
誣告? 連誣告的形成要素都不懂也想嘴唷?
無罪只不過是代表"行為"沒達到觸法標準,或"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
不代表這幾人沒有做過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
|
檢方所提的證據
不足以證明有罪這句話需要找個國文老師幫你上課嗎?不是自己把證據二字Tag起來就叫證據
什麼叫沒達觸法標準?判決書上可沒這樣寫,你自創?
自己都說用起訴釐清用判決向大眾公開那你看懂判決書寫了什麼?
王等人其起訴之行為也受憲法保障自查無不法,而檢方用國安法起訴王等人,用的法條因不符比例原則還違憲
經費也證明和對岸無關,你說的外行人看熱鬧不就在說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