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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79
引用:
作者星爵
當初雙方有說好
如果終止雇傭關係
公司要鑑價購買員工的工作成果,補償員工的損失...

其實這一條對公司跟員工和員工的關係
還蠻合理的
除非公司抓到員工用不正當手段拿到畢業證書
那員工可能有偽造文書之類的問題
就可以解雇
就是資格不符啊,需要什麼原因

有病人敢讓莫名其妙拿到醫師合格證明的不合格醫師看病,那我也服了他了

醫院被蒙蔽請到這種不合格醫師,結果還要向不合格醫師負責賠償損失,那我也是醉了

不合格醫師及請到他們的醫療院所或被錯診病人的所有損失,都要向濫發證書的過失行政人員討吧

合理情況應該是這樣,不過當初的合約或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怎麼被亂定亂搞的,我就不知道了
     
      
舊 2017-11-21, 10:34 AM #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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