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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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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8
引用:
作者syntech0307
印象中基於台灣刑法100條而來,記錯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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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五日修正前的條文如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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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學運訴求目的就是修掉刑法100條.

至此,
想搞統一,獨立,國中國.... 等等,
只要非『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也不是使用"非法"手段.
基本上都屬言論自由的範圍,
犯罪項目頂多是詐欺,
刺探機密那就是國家安全法

所以統促黨與台獨聯盟只是光譜兩端,實際上沒...


這就是為什麼某黨可以變成今天這種挂羊頭賣狗肉,借屍還魂的根據。
美國民主共和兩黨一律效忠美國。

應該再立一條叛亂罪。「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以合法之方法組織違反國憲社團組織或勾結外國勢力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陰謀犯?現在都陽謀了,還陰謀。
舊 2018-05-11, 09:5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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