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 google 到的相關法規
不過, 其實不一定要用 "近鄰噪音" 與其對抗
不會做敦親睦鄰的小工廠, 要不是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 就是什麼都摳的老闆
可以從工廠合法性下手, 消防法規也可以.
http://ivy1.epa.gov.tw/noise/BB/B-08a.htm
民眾居家生活難免會製造或產生相關聲音,當聲音影響鄰近民眾生活環境安寧時,便可稱之為噪音。然而人為活動與機器運作不同,機器之運轉通常有其穩定性及持續性,但人為活動如跑跳、喧鬧等,與人之情緒相關,發生時間不固定,具有不易量測及不持續之特性。因此,對於人為活動所製造之噪音,除了某些特定設備或設施(如抽水馬達、空調主機、抽排風機等)所產生之噪音可以量測外,多半的狀況無法以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故無法以訂定管制標準進行管制。
一般而言,由鄰居間所產生之噪音通稱為近鄰噪音,如前所述,此類型噪音多具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性質,因此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之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這類型的噪音案件係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