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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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林被要告 不願和解 那就是祇讓他賠錢而已嗎
因為500塊 我根本不缺 不在他身上畫個記號 臨被實在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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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法院告 好像要花錢 透過警察的不用錢=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