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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二手交易相關法律,請有法律專長的大大跟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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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mesi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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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004-01-30, 09:4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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