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YFLY3
以個人有限的法律條文閱讀能力看了一遍,乍看之下好像是大法官把皮球踢回給立法機關,並設定了一個“兩年”的期限,修法或另立專法都可,立法機關兩年內沒有搞出現樣的名堂來,同性結婚就過了? 不曉得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以我個人的庶民觀點,“修法”我基本上“完全質疑”。倒是“另立專法”我覺得OK,可以有很多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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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看過民法?就是改掉幾個重要的章節而已
你幹嘛要另外弄一套法律?況且民法是基本法,就類似地基,你地基不搞好,另外又弄一個違建?為了這違建到時候還不是要回去打地基?脫褲子放屁
這件事情真的有夠簡單的,弄得這麼複雜,其實真的只是小部份人想太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