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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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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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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有限的法律條文閱讀能力看了一遍,乍看之下好像是大法官把皮球踢回給立法機關,並設定了一個“兩年”的期限,修法或另立專法都可,立法機關兩年內沒有搞出現樣的名堂來,同性結婚就過了? 不曉得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以我個人的庶民觀點,“修法”我基本上“完全質疑”。倒是“另立專法”我覺得OK,可以有很多討論空間。
“另立專法”對我來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相關配套”一定要準備到極盡細節之能事,這些“配套和專法”“必須”要以“防堵”“臺灣人的劣根性”為出發點來規劃與設計,必須設定成臺灣人“人性本惡”,會極盡“專漏洞”與“耍小聰明”之能事。“配套和專法”必須想像未來的臺灣在同性結婚可能會發生什麼樣的情境的排列組合,先做好防堵措施。
過往我一直覺得“臺灣人的社會劣根性”,“不夠資格”擁有同性婚姻這樣的福利,若哪天臺灣人的社會生活能夠做到某種程度的“自覺”(或者說接近烏托邦世界吧?)“另立專法”的“同性婚姻”我真的覺得OK的。
舊 2017-05-24, 05:3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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